九、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要着力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建设天蓝水绿山青的美丽家园和稳固的北方生态安全屏障。 (二十五)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进一步大幅调减林木采伐量,2014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23.5亿元,支持在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率先启动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试点。争取尽快将东北其他国有林区纳入停止商业性采伐范围。研究在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开展国有林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推进三江平原、松辽平原等重点湿地保护,实施流域湿地生态补水工程,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退耕还湿和湿地生态移民试点。支持黑龙江兴凯湖、吉林查干湖、辽宁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等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科尔沁沙地等专项治理工程。支持吉林、黑龙江西部地区等加快盐碱地治理,实施河湖连通工程,建设生态经济区。支持东北地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 (二十六)推进工业废弃地和老矿区环境治理。开展工业废弃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加强矿区生态和地质环境整治,全面开展老矿区沉陷区、露天矿坑、矸石山、尾矿库等综合治理,控制和消除重大地质灾害和环境安全隐患。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按照“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对工业废弃地和矿区历史遗留问题实施专项治理工程。开展工业废弃地和矿区环境治理国际合作。 十、全方位扩大开放合作 要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全面提升开放层次和水平,不断拓展发展领域和空间。 (二十七)扩大向东北亚区域及发达国家开放合作。加强东北振兴与俄远东开发的衔接,启动中俄远东开发合作机制,推动在能源、矿产资源、制造业等领域实施一批重大合作项目,按照国务院批复方案加快筹备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支持哈尔滨打造对俄合作中心城市。发挥地缘和人文优势,务实推进对韩、蒙、日、朝合作,支持大连设立中日韩循环经济示范基地。扩大面向发达国家合作,建立中德政府间老工业基地振兴交流合作机制,推动中德两国在沈阳共建高端装备制造业园区。提升中新吉林食品区合作层次。 (二十八)打造一批重大开放合作平台。支持大连金普新区建设成为我国面向东北亚区域开放合作的战略高地,根据需要将省、市经济管理权限下放至新区。研究设立绥芬河(东宁)、延吉(长白)、丹东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支持满洲里、二连浩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和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综合保税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加强重点边境城市建设,增强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力和吸引力。支持铁岭等地建设保税物流中心,促进东北腹地与沿海产业优势互补、良性互动。 (二十九)完善对外开放政策。给予东北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原油进口及使用资质,赋予黑龙江农垦粮食自营进出口权。增加从周边国家进口石油、粮食等权益产品配额,鼓励在边境地区开展进口资源深加工。完善边境小额贸易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政策。优先支持东北地区项目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推动哈尔滨、长春机场等对部分国家和地区实行72小时过境免办签证政策。加快建设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 (三十)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推动东北地区与环渤海、京津冀地区统筹规划,融合发展。完善东北四省区区域合作与协同发展机制,探索部门与地方协同推进合作的有效渠道,健全推进落实措施,深化多领域务实合作。大力推进东北地区内部次区域合作,编制相关发展规划,推动东北地区东部经济带,以及东北三省西部与内蒙古东部一体化发展。 十一、强化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要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强化政策支持,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十一)财政政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对东北地区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研究加大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力度。研究将东北地区具备条件的省市纳入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范围。 (三十二)金融政策。加大对东北地区支农再贷款和支小再贷款支持力度。鼓励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探索支持东北振兴的有效模式。优先支持东北地区符合条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统筹研究设立东北振兴产业投资基金。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扶持东北地区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重点装备制造企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开展金融租赁业务。 (三十三)投资政策。在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和社会事业等方面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比照西部地区补助标准执行。中央加大对东北高寒地区和交通末端干线公路建设的项目补助和资本金倾斜。中央安排的东北地区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县及县以下配套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门安排资金支持东北地区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东北各地也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做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三十四)抓好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委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部署,统筹做好支持东北振兴各项工作,加强跟踪研判,推进重点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密切配合,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形成政策合力。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国土、环保、财政、金融等各有关部门要给予重点支持。东北四省区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采取有力举措,制定具体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十五)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动态反馈机制,深入实地开展督查调研,每半年将支持东北振兴工作进展情况送发展改革委,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整改建议。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落实各项重大政策举措,每半年要将落实进展情况及相关工作考虑汇总上报国务院,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支持东北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是新时期新阶段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大意义。各有关方面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奋发有为,真抓实干,为促进东北地区全面振兴、培育中国新的经济支撑带作出更大贡献。 国务院 2014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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