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根据2014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于2015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本省(区、市)和本部门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情况,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文件发布后,中西部许多区域性税收等优惠政策暂停,招商引资受到很大影响,2015年3月8日,李克强总理在四川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现场回应了四川省省长魏宏代表提出的“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带来招商受阻的问题。李克强总理对魏宏说:“你们自己去把握平衡。相信你们制定措施能够从实际出发、也会把握好平衡的。”本文,华税律师为您解读如何理解李克强总理的讲话以及地方政府如何把握62号文。 一、回顾:克强总理回应如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根据报道,魏宏代表讲述中间,李克强立刻扭过头去现场布置国办负责人:“你们会后要就这个问题立刻与财政部门进行对接。要正确理解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这个文件。”李克强强调,“所谓要清理的,是指那些不合法的、不合理的、形成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的一些所谓的优惠政策。” “这个问题要根据原则主要应由地方来把握。我相信地方政府特别是西部地区的政府,自己是有这个鉴别能力和把控能力的。”李克强再又一次提醒相关人员,“这是一个大的原则:主要由地方政府特别是西部地区自己去把握、甄别。” 根据报道,李克强随即对魏宏说:“你们自己去把握平衡。相信你们制定措施能够从实际出发、也会把握好平衡的。” 二、华税解读 (一)国发62号文的立法目的及清理范围 同时,分析解读45号文和62号文,可以发现,国务院清理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以下三类:(1)与国家财税制度相矛盾的政府规章等。此类政策的设定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属于法律位阶冲突,当然无效。(2)未经国务院批准,地方给予企业的财政优惠政策。62号文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3)超出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时限的财政政策。对于地方政府延期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未经国家立法机关再次授权之前,属于一种越权行为,地方政府越权的行为是一种对权力的滥用。 (二)“合法”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不应清理 因此民族自治地方在制定各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立法法》以及《民族自治法》的立法程序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制定政策,同时按照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三)出台差异化的税收政策是各国普遍的做法 小结:华税律师认为,出台税收等优惠政策是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手段,但前提是这些政策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尤其,在“依法治国”战略不断推进的今天,各地应严格按照《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要求进行立法。在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过程中,与企业签署相关的协议、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也应该做到有明确的立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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