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粤税三字第080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9-11-20
摘要: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凡每户企业年减免税额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批,抄报市税务局备案,每户年减免税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的,由市税务局审批,抄报省税务局备案;每户年减免税额超过十万元的报省税务局审批(广州、深圳市税可自行审批)。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89]粤税三字第080号      1989-11-20

  
  限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在国家税务局未有明确之前,对我省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权限限暂作如下规定:

  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凡每户企业年减免税额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批,抄报市税务局备案,每户年减免税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的,由市税务局审批,抄报省税务局备案;每户年减免税额超过十万元的报省税务局审批(广州、深圳市税可自行审批)。至于其他减免税(缓征)均按现行《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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