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89]粤税三字第080号 1989-11-20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粤地税函[2004]66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从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凡每户企业年减免税额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批,抄报市税务局备案,每户年减免税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的,由市税务局审批,抄报省税务局备案;每户年减免税额超过十万元的报省税务局审批(广州、深圳市税可自行审批)。至于其他减免税(缓征)均按现行《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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