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2014年8月15日出口国外一批服装并已申报免抵退税,但10月份客户因质量问题要求赔款3000美元。请问:这笔赔款在会计与税务上应如何处理?免抵退税是否需要追缴? 答:你公司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需支付对方客户赔偿金时,无论会计还是税务处理皆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此赔偿金是针对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对于销货方而言,所支付的赔偿金实际上相当于对购货方销售货物的折扣或折让,应该按照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但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 对于已办理的免抵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出口货物符合该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本案例适用第2项: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当期免抵退税的数据,并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即按坏账进行处理;未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申请《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按免税处理。 (2)如果此赔偿金是针对货物质量带给国外客户的损失,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不用开具红字出口发票冲减外销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这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已办理免抵退税的,如果出口货物不能收汇,可按上述要求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按坏账处理,同时免抵退税款在当期进行冲减;否则按免税处理。 2.问:我公司出口货物未申报退税,按照现行政策当地国税局要求视同内销征税。请问在2014年9月份已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如何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本案例中,你公司2014年9月份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是购进货物用于出口,所以未抵扣进项。那么,如果这批出口货物属于不能办理退税而视同内销征税情况的,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具体操作如下: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同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并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其进项税额按照《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所列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处,然后在附表二第28栏“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中减去该进项税额。 3.问:外贸企业出口应税货物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收齐单证申报退税,同时又超过免税申报期的,是否应按视同内销进行会计处理?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因此,对问题所述情况,如果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步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早已认证的,外贸企业应于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电子数据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进项税额应按照《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所列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处。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或刚认证,可在认证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将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处。具体账务处理为: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项)”;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注:外贸企业已计提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需红字冲回。 4.问:我公司为一家生产企业,2014年9月30日出口一批货物,由于质量问题客户要求全部退货。目前出口货物报关单未申报出口退税。请问:是否需要办理退运(未退税)证明?如果是部分发生退运又应如何办理,是否还可以申报免抵退税?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你公司出口货物后还没有申报免抵退税就发生全部退运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不需要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如果是部分退运,应在《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中的“退货计税金额”栏填写部分退运的出口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运证明后,就该笔出口报关单的数量、金额减除退运数量、退运金额,用剩余的可退税数量和可退税金额再申报免抵退税,同时提报一联《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提供相关电子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出口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注:对于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规定:自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此外,关于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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