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税[1997]663号 海关总署关于1997年粮食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08-07
摘要:对于已按署税(1997)传(3)号、署税(1997)传(7)号和关税司97传(23)号传真电报的规定收取保证金、保函或抵押部分货物的,均应按本规定及时办理退还保证金或转税、纳税手续。

海关总署关于1997年粮食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署税[1997]663号     1997-08-07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自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全文失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通知对1997年度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小麦、大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下列税号的小麦、大米,可凭进口许可证直接由进口地海关按国批减免(代码为898)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1.10011000硬粒小麦

  2.10019090其他小麦

  3.10061090稻谷

  4.10062000糙米

  5.10063000精米

  6.10064000碎米

  二、对于不属于上述6个税号的粮食,均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

  四、对于已按署税(1997)传(3)号、署税(1997)传(7)号和关税司97传(23)号传真电报的规定收取保证金、保函或抵押部分货物的,均应按本规定及时办理退还保证金或转税、纳税手续。

  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海关总署

1997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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