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邮政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12号 2015-8-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邮政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因中国邮政集团实施法人体制调整,原广东省邮政公司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其分支机构也相应更名(总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自更名之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仍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邮政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除邮政服务外的其他应税服务,自2015年10月1日起,与提供邮政服务一并实行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汇总计算总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预征率暂定为1%。 (三)预征率的调整由省国税局商省财政厅确定。 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月填报《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2)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按规定传递给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报纳税。 四、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1-2 1.邮政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名单 2.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8月18日 邮政政策解读稿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安排,邮政业自2014年1月1日起纳入试点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规定,我局联合省财政厅发布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邮政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3号),同意该公司按照总局5号公告的规定汇总申报缴纳邮政服务的增值税。因中国邮政集团实施法人体制调整,原广东省邮政公司已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其分支机构也相应更名,考虑到经营主体并未发生变化,同意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更名之日起,提供邮政服务仍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邮政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5年,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整体部署下,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将正式开展自主经营整合后的包裹快递业务(收派服务),考虑到纳税事项的集中性和操作性,公司申请将收派服务等其他应税服务一并纳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范围。 为确保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税服务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统一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同意该公司提供邮政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统一采用预征率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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