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2-25
摘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

  四、强化银行内部管理

  (一)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处理渠道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细化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处理流程;加强对临柜人员、自助机具客服人员的培训和指导,要求客服人员通过询问开户申请人个人基本信息等方式,严格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保障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重点防范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开立假名银行账户。

  (二)银行应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等因素,对存款人办理的非柜面业务进行限额管理:

  1.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设置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的非同名银行账户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业务的限额。

  2.对于存款人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存款人银行账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存款人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银行不得设置限额,存款人有设置限额意愿的除外;存款人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其他要素验证支付指令的,银行应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设置限额。

  3.银行应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日常交易行为、资产状况等因素,在存款人设定的交易限额内确定交易风险提示额度,并对交易风险提示额度进行动态管理。

  对于超过交易风险提示额度的大额交易、短时高频和短时跨地区等疑似风险交易,银行应及时向存款人提示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提示方式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具体包括交易前电话确认、账户余额实时提醒等。

  (三)本通知发布前,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纳入Ⅰ类户管理;试点开立的其他个人银行账户,纳入Ⅱ类户管理。银行应按本通知要求于2016年4月1日前,完成对通过自助机具、电子渠道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的核实。

  (四)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内控水平,合理确定存款人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避免无序竞争和盲目开户,不得单纯以开户数量作为内部考核指标;建立健全投诉评估机制,防止因片面降低客户投诉率而放松业务审核,切实保障银行账户实名制贯彻落实。

  五、进一步改进银行账户服务

  (一)银行应积极利用新技术创新支付服务产品,不断改进账户服务,满足存款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

  (二)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处理渠道,制定差异化的收费策略,为存款人提供低成本或免费的支付结算服务。银行可自行确定或调整免费转账限额,并向社会公告。

  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实行部分或全部免收费的银行须将具体方案报送人民银行。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于未报告的银行和未实行免收费的业务,人民银行将不再对其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相应业务免费。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鼓励银行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通过计提支付风险基金、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锁定存款人支付风险,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

  税屋附件:

  1.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信息查询报文.doc

  2.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doc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12月25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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