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问: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及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利率如何掌握?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关键问题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的不同理解。 现实中,“金融企业同期同类”普遍适用的是基准利率。非基准利率都是有特殊情况的,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否属于“同期同类”范围,争议很大。 实际操作中,如地方有规定,则按地方规定处理。如地方没有规定,应按基准利率处理。 现有的地方规定有: (1)天津市国税地税、河北地税规定:能在基准利率内扣除。 (2)上海市税务局规定:总局没有规定之前,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超过司法部门的上限,均可以扣除。 (3)大连国税地税规定:如果该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也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就按照该金融机构的利率,如果全部都是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则按照基准利率扣除。 (4)河南省地税局规定:按照该企业开户行的利率扣除。 11.借款收取或不支付利息,税务机关如何对待? 答:近年来税务稽查对企业借款不支付利息越来越警觉,几乎达到每户必查借款的地步。近期因此补税的企业增加很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单位或个人不收取或支付利息导致不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属于上述条款调整范围。 关联纳税人之间不按照独立纳税人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提醒企业注意的是,税务机关认定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非常容易,此涉税风险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 12.问: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利息扣除时如何掌握?
答:《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13.问:浙江省内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如何把握?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如何把握?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支出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向非金融机构、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向除此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年利率12%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高于年利率12%而不高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取得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借款合同(协议)、发票或完税凭证等证明材料。 金融企业(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加各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 村镇银行属金融企业范畴,其贷款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对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支出,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14.问:浙江省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个人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在2009年度是否仍暂按浙地税函[2004]548号文件规定执行?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包括企业和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仍暂按省局浙地税函[2004]548号第一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本单位职工集资和其他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符合《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