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主要经销汽车、家电和大型连锁超市在接受税务局检查时,可能会遇到进场费、进店费等平销返利的认定问题。一旦被认定,则企业不但要补缴税款,今后也会源源不断地发生税金损失。所以企业在应对主管税务机关增值税检查时,一定要认真查阅、研读相应法规资料,引经据典,据理力争,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何为进场费 进场费作为公开的商业秘密和合作条件,是指大型连锁超市等的销售商利用自身的销售网络优势,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主动向生产厂家或供货商收取的商品销售返利、返点、广告宣传费、促销费、管理费、展台制作费、店庆费、节日促销费及其他大型促销(含临时促销费、临时推广费)费用等。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指的平销行为涉及的问题,是针对购货方(即从销售方取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的一方)企业相应进项税额冲减问题,不是针对销售方。 三、要注意进场费的定性问题,企业从销售方取得的资金一定要注意不要轻易被定性为“平销返利”。 自2004年7月1日起,税法对平销行为作了调整。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并非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的所有资金都是“返还性资金”。 四、进场费的账务处理 由于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以及2006年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返利返点即平销业务以及促销费、进店费及管理费等的会计处理未做出相应的规定,因而,实务中会计处理五花八门,较为混乱。笔者将结合2006年的最新会计准则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探讨: (一)现金返利的会计处理 假如某食品生产企业销售100万的食品(不含税价)给某大型连锁超时,月末返还现金2万元。假设所购货物进项税率为17%。 根据业务性质分析,此为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并且大多数的平销返利是在商品售出后结算的,相当于进货成本的减少,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0(20000/(1+17)*17%) 可见,现金返利的涉税事项有:一方面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要交相应的所得税,另一方面,减少了进项税,从而要交相应的增值税。 (二)实物返利的会计处理 假如上例中的食品生产厂家月末给于实物返利,商品生产成本为15000元,售价20000元。其他资料不变。 收到实物返利时,分两种情况: 1、假如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17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0 2、假如供货方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0 可见,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都要按货物的公允价值冲减成本,缴纳同样数量的所得税,如果取得专用发票,则有抵税作用,不交增值税。 (三)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店庆费、管理费等的会计处理 假如该食品生产厂家付给连锁超市0.1万元的展台制作费、0.2万元的管理费、0.2万元的店庆费、0.2万的节日促销费、0.3万元的广告费。 分析:以上费用与商品销售无必然联系,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5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 ——教育费附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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