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线涉税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海南日报 人气: 时间:2016-03-18
摘要:1.纳税人任职单位在海口,户籍在三亚,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申报地点应在哪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纳税人任职单位在海口,户籍在三亚,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申报地点应在哪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纳税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向任职单位所在地(海口)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2.企业年终时一次性给员工发放的绩效工资,能否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因此,企业年终时一次性给员工发放的绩效工资可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3.在计算个人所得是否达到“年所得12万元”时,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收入所得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七条规定,在计算12万元年收入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

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是否达到12万元时,符合上述规定的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收入所得中。

4.公司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一笔补偿金,这个补偿金按什么税目缴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司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偿金,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取得的先进奖奖金可以计入全年一次性奖金中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先进奖奖金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计入全年一次性奖金中申报。

6.存款产生的利息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第三条第一项第五目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存款产生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7.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因此,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8.从什么时候开始,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以及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因此,自2016年2月1日起,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9.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是否有优惠?

答: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因此,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可以按照以上规定享受契税优惠。

10.土地招投标佣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第三条规定,“招拍挂”是政府出让土地的一种方式,对纳税人在土地出让环节支付的“招拍挂”佣金可视为“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扣除。

因此,土地招投标佣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计入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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