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辑(湖北国税)[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25
摘要:实行总分机构模式管理的营改增企业,可以进行汇总申报纳税。需要汇总申报的,省内跨市州的向省局提出申请;市州内跨县(市、区)的,可向所在市州局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决定。

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辑[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国税营改增问题集:五大类63个问题,本法规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方便大家更好更快地了解营改增政策,有效解决营改增前期准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引导纳税人及时、充分享受营改增政策红利,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系列公告规定,结合总局培训、视频通报会上明确的事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全省统一明确如下。

第一部分 综合问题

1.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2.关于差额征税项目的范围、销售额的确定及发票开具问题

(1)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

(2)经纪代理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作为差额扣除的部分(即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其他各行业发生的代为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计入价外费用范畴。

(3)融资租赁业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

可全额开具专票。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可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开具专票。但2016年5月1日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接受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原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②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6)航空运输企业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7)客运场站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运费

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8)旅游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差额扣除部分(即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提供旅游服务未选择差额征税的,可以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专票,其进项税额凭合法扣税凭证扣除。

(9)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二手房销售服务(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2)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公益性机构的捐款

其差额扣除部分(即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纳税人符合差额征税条件的,应在2016年5月1日后、第一次申报差额计税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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