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3
摘要:  近几年,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4]168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 600

  2.固定资产的其他处置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第一种方法中的第(四)条相同,这里不再重述。

  上述三种方法,第一种方法适用于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增减变化不大、会计核算较为简便的小企业,第二种方法适用于规模较大、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较大、会计核算较为规范的企业,第三种方法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待增值税抵扣范围逐步扩大,或增值税转型后方可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 600

  2.固定资产的其他处置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第一种方法中的第(四)条相同,这里不再重述。

  上述三种方法,第一种方法适用于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增减变化不大、会计核算较为简便的小企业,第二种方法适用于规模较大、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较大、会计核算较为规范的企业,第三种方法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待增值税抵扣范围逐步扩大,或增值税转型后方可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 600

  2.固定资产的其他处置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第一种方法中的第(四)条相同,这里不再重述。

  上述三种方法,第一种方法适用于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增减变化不大、会计核算较为简便的小企业,第二种方法适用于规模较大、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较大、会计核算较为规范的企业,第三种方法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待增值税抵扣范围逐步扩大,或增值税转型后方可使用。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