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在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列举了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两个文件。其实,早在国税发[2006]62号下发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第四条,这两个文件已停止执行。 [废止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规定: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53号)规定: 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二、关于查出企业多报亏损应否补税问题 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予以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有效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将企业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停止执行。 [解读]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此之前,国税发[1996]162号与国税函[1996]653号文件源引的是旧征管法,一方面适用的税法已发生变化,另一方面税务处理也显失客观。这样,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落实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在此基础上结合以前两个文件对企业虚报亏损问题重新进行了明确。可以说,国税函[2005]190号对企业虚报亏损的处理更为直观,适用税法的可操作性也更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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