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政策全攻略

来源:顾春晓 作者:顾春晓 人气: 时间:2016-06-25
摘要:对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时,税负减轻;工程合同额为1000万,也就是可以理解为,基本上是只有销项,没有进项的,那么暂时的税负也一定是偏高的。政策建议:
建筑企业应该慎重选择适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实现平稳过渡,减轻税负。

前言: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营改增"。建筑企业要从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面临完全陌生的税收环境,建筑业如何做好营改增平稳过渡,税负只减不增。现将过渡期政策整理如下:

一、征税范围

包括

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不包括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建筑图纸审核、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

二、纳税人及其划分标准

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核算不健全,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

三、计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老项目

新项目

老项目

新项目

计税方式

一般或简易(选择)

一般

简易

简易

注: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新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

读表可以得出:

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新老项目,均为简易计税。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够健全,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开具3%的普通发票或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于一般纳税人,情况就比较复杂。首先是老项目,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分别适用11%税率和3%征收率。对于新项目,一般情况下,适用一般计税方式。但是在过渡期,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四、特定行为简易计税

特定行为

标准

计税方式

清包工方式

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收费

(3%征收率)简易计税

甲供工程

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和动力

建筑工程老项目

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标准同上)

虽然对于建筑企业,在以上三种情形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改变。

五、异地项目纳税规定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一般是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纳税申报。当建筑施工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纳税情况具体如下: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