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环境下,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的机遇与挑战

来源:郝书坤 作者:郝书坤 人气: 时间:2016-08-11
摘要:3、违法违规处理会更严厉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的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除了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之外,还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

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新的税务环境变化,莫过于“营改增”带来的变化;其次,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明确提到,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智慧源结合这两方面的变化和影响,来谈谈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营改增”给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的机和挑战

1、“营改增”为房地产税务筹划带来的机遇

众所周知,营业税是一种“只讲效率不讲公平”的税种。简单的说,营业税制的特点是,“不管纳税人赚不赚钱,只要有营业额就产生纳税义务”。所以,营业税制下,一个企业只有做成“大而全”的组织模式,企业的税负才是最低的,这明显不利于企业的分工管理。

例如:很多集团下的房地产企业,“只有费用、没有收入,账面常年亏损”的现象,比比皆是。其实质是企业为了降低税负,集团为项目公司常年提供“免费服务”所致,因为一旦提供“有偿服务”,就会白白增加营业税税收负担。

“营改增”政策的出台,企业上下游之间形成完整的抵扣链条,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增值税制下,集团公司向项目公司提供有偿服务所缴纳的增值税,项目公司可以抵扣,对于集团整体而言,不会增加流转税的税收负担,这样给集团整体带来的好处是:集团公司的“亏损抵税效应”,就可以零成本发挥出来了。

所以说,“营改增”下,企业通过优化组织架构设计,从而为实现合法节税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上述举例,仅仅是“营改增”所带来的税务筹划空间的一小部分;事实上,由“营改增”带来税收筹划新空间十分巨大!比如,如何通过关联交易实现增值税的税务设计?“营改增”下,“甲供材”是否还能灵活操作?代收款项及代垫款项,如何进行税收筹划?等等。在此不一一罗列。

2、“营改增”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的挑战

近来,关于“营改增”给房地产企业所带来的挑战方面的文章很多,诸如:收入和利润降低,发票管理难度大,过渡期后税负不降反升,等等。大家一定都非常熟悉了,在此不再赘述。 

为应对上述风险,企业应当提前做好税务安排,进行事前筹划,以提高收益。

3、智慧源观点:虽然“营改增”给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带来新的空间,但税收筹划的专业性很强,是一门难度较高的精细化设计行为,任一环节的设计不周,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税务风险,甚至触犯法律。有鉴于此,智慧源建议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选择和一些比较专业的税务咨询机构合作,以降低税务风险,从而真正的提高企业效益。

二、税收优惠“审批制”改“备案制”,谨防税收优惠“踩深坑“

2015年第76号公告这一简政放权的利好政策,引发了业内的一片叫好声,然而我们却都忽略了一点:政策利好的同时,其实这背后也暗伏着一颗“地雷”,稍有不慎,企业将“踩雷”并“跌入深坑”,因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1、备案制是一种法律责任的转嫁

实行备案制后,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备案,可自行申报并享受优惠政策。

但是!新规定明确指出,对于备案资料,税务机关只是进行形式审核,也就是仅仅承担资料完整性的审核责任,而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由企业承担。

上述法律关系明确以后,企业将为此承担更大风险:税务机关日后检查时,如果存在争议,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征纳双方的各自责任。这时,企业除了需要提供已经备案的备查资料外,还需要提供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资料,举证责任将由企业承担。

相反,如果依然是审批制下,税务机关尽管在审批时把关比较严格,但一旦审批同意后,往往很难也不愿意轻易推翻企业对应享有的优惠政策,企业等于多了一层无形的“保护网”。

企业如果没有按规定进行资料的完整备查,并缺乏强有力的证明材料,极有可能被税务机关检查后遭受处罚,而且备案资料极有可能成为其提供虚假材料的证据,无法抵赖和销毁。

2、备案制下,税务监管之手更长了

备案制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将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采取风险提示、评估、稽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实施管理。

3、违法违规处理会更严厉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的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除了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之外,还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

税收征管法修改讨论稿中,对于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待遇)的资格或者条件的情形,进行了明文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备案制后,表面上看税务机关放权了,实质上企业的税收风险却加大了。

4、智慧源观点:税收优惠“审批制”改“备案制”后,企业应聘请专业机构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是一个正确且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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