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发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5]145号 2005-07-2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0年3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关于印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青政〔2001〕34号)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 2005 年1月1日起,开发区内投资企业如属于区内注册,区外核算、生产(经营)行为的,一律不得享受青政〔2001〕3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核算、生产(经营)地均在开发区的,方可享受青政〔2001〕3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省内其他执行青政〔2001〕34号文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开发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等,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条款修订]各相关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和省局要求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其他部门的文件规定一律不得执行。 税屋提示——“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2005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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