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个人房屋租赁税费委托代征工作中启用电子缴款凭证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4号 2017-09-26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个人房屋租赁涉税事宜,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缴款凭证的通告》(深地税告[2013]10号)的要求,我局定于2017年10月1日起在全市个人房屋租赁税费委托代征工作中使用电子缴款凭证(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适用于委托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费)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