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7]137号 2017-10-12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省内跨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市内跨县(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市国税机关自行确定。 二、省国税局将按照新制度要求,优化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保障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在线办理,顺畅运行。 本规定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16]201号)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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