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价值2.7亿元的“错误操作”:待分配股利被转回了未分配利润科目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7-11-29
摘要:2.7亿元待分配股利被转回了未分配利润科目,对此,企业称是会计做账失误。果真如此吗?经过调查,检查人员发现,这笔错误操作的背后,果然另有名堂 1账目蹊跷 巨额股利分配被撤销 近期,大连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对L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税收检查。检查人员
    2.7亿元待分配股利被转回了未分配利润科目,对此,企业称是会计做账失误。果真如此吗?经过调查,检查人员发现,这笔“错误操作”的背后,果然另有名堂……
 
    1账目蹊跷 巨额股利分配被撤销
 
  近期,大连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对L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税收检查。检查人员以企业财务报表应付股利科目余额的疑点为线索,深入核查,最终查实LB房产公司向原股东分配2.7亿元利润未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税款2700万元、加收滞纳金837万元的处理决定。由于检查过程中还发现LB房产公司原境外股东涉嫌通过“导管”公司间接转让企业股权避税,目前大连市国税局已对该企业启动反避税调查程序。
 
  不久前,大连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检查人员分析香港独资公司LB房产公司涉税数据时,发现该企业2013年第四季度资产负债表上待分配应付股利科目出现余额2.7亿元,但2014年第一季度的资产负债表上应付股利科目余额变成了0元,同时未分配利润科目中却增加了2.7亿元。这一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应付股利贷方有余额表明该企业对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做出了分配决定。按照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应自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之日确认收入。LB房产公司为香港独资公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果LB房产公司向香港投资方支付股息或者到期应支付股息,应确认收入实现,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从企业账目信息的前后变化来看,该企业并未确认收入,反而在随后几个月内撤销了这次利润分配决定,并将资金转回了企业未分配利润科目。企业为何突然撤销该次利润分配?是真实撤销?还是有别的原因?
  
  检查人员调阅该企业税务登记信息了解到,LB房产公司股东为香港SH投资发展公司,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大连市房地产交易平台信息显示,LB房产公司开发的XH房产项目分为二期,其中一期项目已于2012年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开发收入也已在当年确认。但该项目的二期工程截至检查时一直未开工,在几年前房地产市场发展红火的背景下,企业这一经营情况十分蹊跷。检查人员决定对该公司实施税收检查。
  
    2实地核查 项目成功却偃旗息鼓
  
  检查人员首先对该企业开发的XH房产项目进行实地摸查。XH项目楼盘位于大连重要商务区域,项目属高档楼盘,由于具有较高投资价值,一期项目已售罄,企业也早已停止推介销售工作,二期项目从现场来看,未见有动工迹象。
  
  对此,企业人员解释称,LB房产公司早已计划着手启动二期项目,但由于项目审批程序迟迟未完成,资金也一直未到位等多个原因,二期项目暂停启动。企业的解释貌似合理,但未解除检查人员疑惑。
  
  检查人员决定从审查企业核算情况入手实施核查。从企业账面及凭证来看,该公司内控管理严格,财务核算比较严谨。核实企业相关账目及凭证时,检查人员发现企业先是将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2.7亿元在账目上做了分配,但随后又将分配了的2.7亿元股利重新转回到未分配利润科目。对此,企业人员解释说,这个账目记录只是当时会计一项错误处理,企业并未做出利润分配决定,之后主管会计在审核账目时,发现了这笔失误已对账务进行修正,并表示企业管理严格,高度重视涉税业务,一期项目完工当年就缴纳企业所得税款逾1亿元,如果分配了股利一定会照章纳税。
  
  但检查人员认为企业行为存在疑点: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既然严谨,2.7亿元的企业股利分配业务,对企业来说是重大事项,会计核算上怎么会轻易出错,并“随意”调账。检查人员认为,企业行为背后可能另有原因。
  
    3运营分析 “父”公司来历成疑
  
  检查人员对LB房产公司情况再次进行了综合分析。从内部经营角度看,因一期项目积累了经验和资金,二期项目开发应无太多困难,同时检查年度大连房地产市场仍然比较红火,无论从内外哪个角度分析,企业二期项目应该早已启动。但企业XH项目二期截至检查时仍未开发,而且企业账簿上还曾经出现过准备分配利润的处理记录,这说明该企业并没有为二期开发进行资金准备。这些情况表明,企业投资方没有继续开发二期项目的计划,相反却有回笼资金的迹象。
  放着可以赚钱的项目不开发,却收回资金,检查人员判断,企业投资方可能发生了变动。对于房产开发行业,只有在更换投资人、产品开发思路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出现项目开发“按兵不动”的情况。检查人员认为,LB房产公司可能发生了投资人变更或股权更迭情况,这才导致项目二期迟迟未开工。
  
  但从LB房产公司税务登记信息来看,近几年均为香港SH投资公司100%控股,并无股权信息变更。按照房地产行业的规律,能够在城市繁华地段开发出旺销房地产项目的企业,其均为在业务运营方面较为专业的知名企业。但检查人员查阅了房地产行业网等多个行业平台和第三方媒介,却均未找到关于香港SH投资公司的任何详细信息,仅找到了香港SH投资公司投资控股LB房产公司的消息。
  
  检查人员再次来到LB房产公司,要求该公司提供投资方香港SH投资公司的相关资料。但企业财务人员表示,只知道SH投资公司是香港的投资公司,在内地只有XH房产一个投资项目,对于其他情况并不了解。
  
  业界寂寂无名,内地只有一个投资项目、下属公司不了解企业情况……综合各类信息,检查人员判断,香港SH投资公司是否为一家为了转移利润、避税等目的而设立的“导管”公司呢?
  
  如果LB房产公司在继续开发XH二期项目前,其上级“导管”公司——香港SH投资公司,已被其实际操纵方在境外转让,那么LB房产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的股东并不会发生变化,即使LB房产公司已易主,工商、税务等管理机关也不会觉察企业的股权交易行为。
  
  果真如此,LB房产公司XH项目二期迟迟未开工,并急于分配以前年度的利润,就有了合理的解释。
  
    4追根溯源 “爷”公司现出真身
  
  检查人员决定对LB房产公司投资方实施核查,并决定首先对LB房产公司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检查人员认为,LB房产公司作为XH房产项目实际操盘企业,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企业人员与企业投资方有直接接触的机会,应该会掌握一些情况。
  
  检查人员赴LB房产公司,分别针对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就企业股权转让及分配利润方面存在的疑点向企业进行了宣讲,表示如果企业逃避税款情况属实,在补缴税款的同时必将影响企业声誉及发展前景,如情节严重,相关人员还会承担法律责任。
  
  经过耐心工作,LB房产公司销售主管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在XH房产一期项目内部培训上,企业曾向房产销售人员表示,该项目的投资方为知名房企CO集团公司,房产的很多设计都是CO标准。在后期销售过程中,很多客户也正是因为CO集团的品牌效应,才购买XH项目房产。
  
  检查人员了解到,CO集团是香港知名房地产企业,目前名列房地产全国百强企业,同时还是香港H股上市公司。检查人员认为,作为上市公司,按照香港交易所规定,如果企业发生重大股权转让行为,肯定会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果然,检查人员登录香港交易所网站查询CO集团信息后发现,该集团于2006年设立香港SH投资公司,在长达数百页的一份年报中,检查人员发现,其中的综合财务报表附注信息中标示:CO集团于2013年底以近8亿元价格向Z公司转让了香港SH投资公司,间接转让LB房产公司。该条信息还显示,CO集团转让行为仅包括LB房产公司未开发的XH 项目二期所有权,项目一期的利润仍归CO集团所有。同时,在企业的一份综合财务报表附注信息中显示, CO集团已收到LB房产公司股息2.7亿元的相关信息。
  
  掌握相关证据后,检查人员约谈了LB房产公司负责人。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相关证据,LB房产公司负责人承认,企业已根据约定向CO集团支付2.7亿元股利,并向检查人员提供了公司董事会《股利分配决议》。
  
  针对LB房产公司向CO集团分配2.7亿元利润,并且未申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大连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向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2700万元、加收滞纳金837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由于CO集团涉嫌利用“导管”公司转让我国境内企业股权避税,大连国税局相关部门目前已启动反避税调查程序。
 
要案点评
 
异于常规 必有缘故
   
初胜君(大连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局长)
 
  本案是一宗与非居民企业有关的涉税违法案件,具有企业违法行为隐蔽、查处过程曲折、查补税款数额大等特点,案件的违法特点和查处过程都具有一定代表性。
 
  在涉及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案件中,税务机关与检查对象通常在涉税信息上具有一定的不对称性,这为案件调查增加了难度。企业常会利用特殊的组织架构等方式,隐瞒真实经营业务,从而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目的。对于检查人员来说,在非居民税收案件分析和调查过程中,任何异于常情的蛛丝马迹,都可能成为案件突破的难得线索,检查人员对此一定要保持警惕,否则略有大意,就可能丧失良机,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本案中,检查人员的调查缘自企业应付股利科目余额异常变化这一细节,在调查过程中,随后又发现企业二期工程未开发等种种异常行为,面对重重迷雾,检查人员追踪不懈,一查到底,最终不仅揭开了企业应付股利科目余额变化的秘密,依法追征了企业未缴税款,同时,也为国际税收部门提供了一条极有价值的股权交易避税案件线索。
 
  可以说,本案的成功查办,得益于检查人员对企业“反常账目操作,反常开发行为,股东行迹反常”等一系列反常行为的敏锐识别。业务过硬,善于发现问题,围绕疑点大胆设问,不轻易放过任何线索——正是这种能力素质与工作精神,使案件得以顺利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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