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宣传费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文件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依据该文件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可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关联方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必须在按其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内,且该转移费用与在本企业(被分摊方)扣除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按规定计算的限额。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但被分摊方不得重复计算扣除。 (二)申报表填报要点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整主要在A105000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60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 (三)示例 甲企业和乙企业是关联企业(均为酒类制造),根据分摊协议,乙企业在2017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40%归集至甲企业扣除。假设2017年乙企业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万元;甲企业销售收入2000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400万元。(假设无以前年度广告费用结转) 计算过程: 乙企业2017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税前扣除限额为3000×15%=450(万元)。则乙企业转移到甲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450×40%=180(万元),而非600×40%=240(万元),在乙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50-180=27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450=150(万元),而非600-270=330(万元)。 甲企业2017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税前扣除限额为2000×15%=300(万元),同时,可以再扣除乙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180万元。 申报表填列: (1)乙企业
(2)甲企业
二、捐赠支出 (一)政策依据
《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本年扣除限额的,可于未来三年内结转扣除。为使企业历年已发生未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尽可能在规定期限内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二)申报表填报要点
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主要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该表2017年版新增了“非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行次,使捐赠内容在申报表上体现的更为清晰,同时,配套《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修订条款,新增“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列次。
(三)示例
甲企业2020年发生捐赠支出50万元,其中非公益性捐赠支出10万元,可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0万元,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30万元,当年,甲企业会计利润1000万元。另,甲企业2017、2018、2019年度分别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40万元。
计算过程:
甲企业2020年度会计利润1000万元,可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1000×12%=120万元,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发生的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3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不考虑可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0万元,2020年度,甲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增40万元(10+30=40万元),纳税调减120万元。
申报表填列:
按120万元扣除限额先扣除本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再逐年扣减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顺序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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