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中寻线索,挖出千万“暗”收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徐婧静 汪钰彬 人气: 时间:2021-06-29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近期通过深挖举报信息,巧寻涉案公司业务线索,查实杭州M舞台设备公司采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账外循环的方式隐匿营业收入1200余万元。

  举报人提供的出库单上,虽然有一些用户信息,但均为“L酒吧”等简称,如何找到这些企业,成为核查确认企业收入的关键。在了解M公司经营特点和广告发布方式后,检查人员将目光转向了网络平台……

  交叉稽核,收入疑点浮现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近期通过深挖举报信息,巧寻涉案公司业务线索,查实杭州M舞台设备公司采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账外循环的方式隐匿营业收入1200余万元。锁定企业违法事实后,第二稽查局依法将企业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追征了企业欠缴税费,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2019年底,第二稽查局举报中心接到一封实名举报信,信中称M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隐瞒收入,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检查人员分析举报信后认为,举报人提供的企业信息笼统,线索指向并不清晰,未提供涉案公司隐匿收入的个人银行账号等关键信息,于是拨打举报信中的手机号码联系举报人,询问是否能提供更为具体的线索。举报人在电话中称其不是M公司核心人员,无法提供具体的涉案银行账号等信息,但是能够提供部分产品出库单。举报人表示,M公司这部分产品出库单所涉及的销售收入均未依法申报纳税。

  收到举报人提供的补充材料——39份产品出库单后,检查人员进行了仔细分析和整理,发现这些产品出库单上虽有购买方信息,但是均为“贵阳L酒吧、广西Z国际和北京W餐饮”等之类的简称。出库单显示,这些货物的交易时间为2018年5月~12月期间,金额总计为350余万元,货物品名为DJ打碟台、升降舞台和灯光控制台等。

  检查人员随即利用税收征管软件和电子底账系统等软件,查询了同期M公司申报信息和开票信息,并结合39份产品出库单的数据对相关信息进行了交叉比对。

  经过对比分析,检查人员发现,M公司有不少疑点:一是销售收入不实。征管信息显示,M公司2018年全年申报营业收入为260余万元,这个数据小于39份产品出库单的总金额。二是开票信息不匹配,从M公司当时已开具的发票来看,其开票信息中并不包含39份产品出库单中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检查人员经过初步核查分析后认为,M公司存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较大嫌疑,决定对其立案检查。

  账簿“失踪”,案件初查遇阻

  结合以往查办此类案件的经验,检查人员决定首先对M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核实企业生产能力、调取账册凭证,以进一步获取线索、寻找违法证据。

  检查人员履行调账审批手续后,按程序佩戴执法记录仪,依照征管系统中显示的地址登记信息,前往杭州市某工业园对M公司实施突击检查。但到达后却发现,工业园正在拆迁中,园区内并无M公司影踪。

  检查人员随即拨打税务登记信息中M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电话,并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注册登记信息为由,询问M公司是否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目前的经营地址等。张某在电话中称,由于工业园拆迁,M公司现已搬至富阳区大源镇某处拆迁临时安置点办公,企业处于停工停产状态。

  根据张某提供的信息,检查人员来到其所称的企业临时办公处,发现只是一间50多平方米的简易工棚,现场堆放了9台机器设备和一些金属钢管。现场保安人员证实,M公司两月前将机器设备搬至此处,目前确实处于停工停产状态。

  检查人员再次联系企业负责人张某和财务人员王某,通知他们携带企业相关资料到临时办公点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张某和王某到达后,检查人员依照检查程序出示检查证,向企业送达《检查通知书》,对企业生产规模、收款方式、开票金额和纳税申报等进行了询问,并要求企业提供账册凭证。为避免打草惊蛇,在询问过程中,检查人员未提及举报信息中所称的39份产品出库单的信息。

  张某在询问中称,M公司每年营业收入约200万元左右,所有收入款项均通过银行对公账户收取,并依规开票,依法纳税。当检查人员要求其提供账簿等资料时,张某称,由于搬迁时不慎,企业账册凭证已经遗失,无法提供。

  另辟蹊径,APP上寻线索

  由于M公司处于搬迁停产状态,且企业人员声称账册凭证均已遗失,无法调账,突击检查未能达到预期目的,案件查办工作一时受阻。检查人员并不气馁,决定转变检查思路,从寻找涉案企业下游用户入手,核查M公司真实业务和收入情况,寻找企业隐匿收入的违法证据。

  检查人员此时面临的,是如何寻找有效线索。

  举报人提供的39份产品出库单上虽然有一些M公司客户信息,但其均为“贵阳L酒吧、广西Z国际和北京W餐饮”等简称,如何确认并找到这些企业,成为下一步核查工作的关键。

  检查人员分析了M公司所在行业的经营特点和广告发布方式后,认为这类舞台设备经营企业,通常会比较重视利用线上渠道拓展业务,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也许会在互联网上的一些交易和信息平台中留下“经营痕迹”。

  于是,检查人员利用网络资源,对涉案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其可能的用户进行了检索和追踪。

  但利用相关企业查询软件对“贵阳L酒吧、广西Z国际和北京W餐饮”等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后,发现软件匹配的企业信息竟达1万多条。从数量如此众多的数据中筛查涉案企业用户难度较高,并不可行。

  检查人员锲而不舍,利用各类网络广告平台对M公司进行针对性查询,终于,在某知名广告信息平台APP上,发现了M公司发布的产品信息,并在其后的商家评价栏中找到了与“贵阳L酒吧、广西Z国际和北京W餐饮”等简称相一致的用户信息。

  核查工作终于有了转机——这让检查人员兴奋不已。

  检查人员迅速跟进,取得了这些涉案企业下游用户的联络方式和经营地址等信息,并兵分3路赶往贵州、广西和北京等地外调取证。

  逆流追踪,隐匿“暗”收入见光

  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协助下,检查人员对贵阳L酒吧、广西Z国际公司和北京W餐饮公司3户涉案企业下游用户进行了外调核查。在调查过程中,3户用户均表示,之前与M公司的确存在产品购销交易,并称在签订《采购协议》时,为了获得较高的设备价格折扣,同意了M公司业务员提出的,将货款汇入指定个人银行账户并且不要发票的条件。

  在检查人员的要求下,3户下游用户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与M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银行账户支付货款明细记录,并提供了与他们联系业务的M公司业务员黄某、李某等人的联系方式。

  检查人员审阅《采购协议》时发现,3户下游用户均向一个尾号为“7327”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了货款。检查人员迅速对该账户实施核查,发现此账户的开户人名为谢某。调查发现,该账户核查期内的交易信息中,包括贵阳L酒吧、广西Z国际公司和北京W餐饮公司在内,共有137笔名目为“货款”的收款信息,总金额逾1200万元。

  随后,检查人员对M公司业务员黄某、李某等人依法进行了询问,在出示相关证据的同时,对黄某、李某等业务人员进行了税法宣传,向其表示,如果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情节严重将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经过检查人员耐心说服,晓之以理,黄某、李某等业务人员最终均承认,他们在设备销售过程中按张某要求,会建议那些不需要发票的用户将货款转入谢某银行账户。而这个谢某,即是M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妻子。

  取得翔实证据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了M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面对证据,张某承认了M公司利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事实。

  经查,2018年~2019年期间,M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方式,在账簿上少列收入1203万元。第二稽查局依法将其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M公司作出追缴税费166万元,加收滞纳金52万元,并处95万元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M公司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均已入库。

  点评:

挖掘线上资源,拓展查证视野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行业、查办过程均较有特点的偷逃税款案件。由于企业人员不配合、无账可查等原因,案件的核查过程并不顺利,但检查人员锲而不舍,迎难而上,灵活机动地实施核查,最终巧妙地找到了线索,将案件查得水落石出。

  1.“内网”数据分析透,案件查办有准头。

  案源线索中隐藏的蛛丝马迹,是厘清案件疑点脉络、确定检查方向的依据。在案头分析阶段,利用征管软件和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等平台收集数据、交叉比对,研判企业经营模式,制定准确的查前预案,是税务稽查工作的一项基本功,也是核查顺利开展的基础。

  本案中,结合举报信息,检查人员分析发现M公司存在“开票信息不匹配、申报收入有水分”等疑点,继而将下游业务核查作为调查重点,为案件的成功查办奠定了基础。尽管期间经历了无账可查、企业人员不配合等波折,但由于核查业务链、核实企业真实业务和收入的大方向未偏离,最后终于从下游用户处打开突破口,查实了涉案企业的隐匿收入。

  2.挖掘“外网”资源,提高查证能力。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目前很多市场经济主体会通过互联网网站、手机APP信息平台等途径拓展业务、发展用户和开展经营活动。因此,企业必然会在这些网络平台等媒介中留下信息、数据等“经营痕迹”。

  本案中,检查人员在无账可查,核查线索不多的情况下,拓展调查思路,在对涉案企业发布广告、拓展业务的行为特点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将调查触角延伸至网络广告平台,并最终从某知名手机APP广告平台中,找到了涉案企业下游购货用户的详细信息,并通过细致的外调核查,获取了涉案企业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铁证。

  本案的查办经验提示检查人员,在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广告平台迅速发展,企业触网发布广告、拓展业务行为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检查人员须开阔办案思路,善于通过线上寻证打开局面,加快办案进程。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局长 钟捷
 



  2008年11月的案例——

从银行存款账户入手发现问题

  “银行存款”科目是用来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在日常会计核算中,该科目与税收有关联的事项分为三类:一是用银行存款支付或购置可以在税前扣除(或分期扣除)的费用或资产,二是用银行存款支付应纳税金,三是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取得应税业务收入或其他应税收入。企业如果在这三个方面的核算中出现异常,则可能影响到对税收核算的正确性。本文介绍的案例是企业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取得了应税业务收入且已入账,但未作销售收入处理,从而造成了重大偷税问题。

  某税务稽查组对一生产纺织面料的公司(简称A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A公司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税负明显比同行低。可是,按照常规方法检查了增值税的进项、销项,以及成本核算和费用后均未见异常,检查组一时难以得出检查结论。组长老吴认为,增值税及所得税税负明显偏低说明A公司的纳税一定存在异常情形或违规问题,只是没有发现而已。于是,老吴对同类型同生产规模的企业作了调查,发现A公司两种主要原材料的进价和耗用数量及产品的销售价均与同类企业相当,但销售数量、销项税及盈利明显偏低,说明A公司极有可能隐瞒了一部分产品的销售收入。于是,检查员立即对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的各明细账户进行了认真检查,但仍一无所获。

  老吴分析,如果A公司长期有大量销售收入不入账,将会使因经营活动收到的现金特别是因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流入减少,但现金流出却不会相应减少,如果不从其他渠道流入资金予以补充,就会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因此,如果能够发现A公司补充资金的渠道,就有证据证明A公司有可能存在销售回笼的资金不入账或形成账外账的情形。而如果没有补充的资金渠道,则说明A公司销售回笼的资金可能已经入账,只是未作销售处理。分析到这里,老吴决定将A公司对销售回笼资金的处理作为问题的突破口,于是对银行存款的检查就成了重点。

  但是,检查人员没有发现企业有从其他渠道补充的现金流入,也没发现将销售回笼资金隐藏在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等可能隐藏的账户上。检查组一时陷入了困境,难道分析有误?还是检查不仔细?老吴决定对企业的资金流入做更详细更广泛的检查,于是对销售资金回笼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这一下使问题终于浮出水面。原来,A公司对销售回笼资金的会计凭证处理与账簿处理不一致,在收到回笼资金时,会计凭证上的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B公司”,定性为对B公司所欠销货款债权的回收(凭证后所附原始凭证与凭证记载内容吻合),而在过入相应明细账时,却没有登记到相应应收账款的明细账中,而是登记到“预付账款———C公司”明细账户的贷方,体现为对C公司所欠预付购货款债权的回收(C公司为A公司所耗用原材料的供应商),从而将对B公司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隐藏在对C公司的预付账款中。经查,A公司被检查年度共隐藏销售收入近580万元。

  事后,A公司财务负责人在解释时说,这样处理从会计凭证上看不出任何问题,也不会引起检查人员的怀疑,但如果总是减少同一销售客户(如B公司)的应收账款,则B公司应收账款会出现大量的红字余额,容易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而暴露问题,由于他们公司因采购C公司的原材料而使得账面长期存在大额预付账款,将销售回笼的一部分资金移花接木地记在了C公司预付账款的明细账上,不仅巧妙地避免了应收账款可能出现的红字,而且使得隐瞒的销售收入更为隐蔽。该财务负责人还解释说,即使许多检查人员喜欢检查会计凭证,但上述处理方法从会计凭证上根本看不出任何疑问,再由于大多数检查人员不会对该类记账凭证过入账簿的情况进行复核跟踪,也不会对预付账款的核算情况进行检查,从而可以很巧妙地将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隐藏在预付账款的账户中,达到偷税的目的。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税收检查不仅要善于突破习惯性思维模式和常规检查方法,而且还要善于灵活运用一些检查技巧。一是让检查方法灵活多变,有所突破。如许多检查人员尽管既检查会计凭证,也检查会计账簿,但是没有将二者进行必要的对比和衔接。二是打破传统的检查思路,立足于被检查对象来分析问题。现阶段,许多被检查单位进行税收舞弊已经突破了原始和传统的方法,舞弊已不仅仅局限于在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而是发展到直接在账簿上或会计凭证与账簿之间弄虚作假,检查人员一定要用敏捷的思维来分析被检查单位可能存在的各类舞弊问题。

  来源:安徽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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