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修订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3-16
摘要: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于2018年4月6日前反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修订稿)

  为支持我省农业发展,进一步推进我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我局联合省财政厅起草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修订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通过公告形式颁布实施。现通过税务网站公布的方式,广泛征集税务行政相对人、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在税务网站上公布期限为20日,起止时间为:2018年3月16日至2017年4月6日。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于2018年4月6日前反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电子邮箱:1390552111@qq.com

  联系电话:0551-62831625、18955116500

  邮寄地址:合肥市中山路3398号

  邮政编码:230000

  附件: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修订稿)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6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修订稿)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豆制品、羽绒制品、部分肉类副食品、生物质压块或颗粒燃料(具体项目描述见附件1产品目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同时具备集中仓储、质量检测、线上交易、电子结算功能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豆制品、羽绒制品、部分肉类副食品、生物质压块或颗粒燃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入试点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述试点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按照主产品当期销售情况,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调整部分行业核定扣除方法和内容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白酒、啤酒产品的,均按照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和《安徽省白酒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操作规范(试行)》(另发)、《安徽省啤酒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操作规范(试行)》(另发)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适用“成本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0号)第一条“以购进秸秆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生物质燃料的一般纳税人”中,生物质燃料不包括生物质压块或颗粒燃料,仅指对秸秆进行简单切割破碎。按照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适用“投入产出法”。

  三、相关扣除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及测算结果,确定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豆制品、羽绒制品、部分肉类副食品、生物质压块或颗粒燃料的扣除标准,现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附件1)。

  纳入试点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其扣除标准(耗损率)采取备案制,试点纳税人提供可证明当期中药材原料平均购买单价,分拣、仓储过程中耗损数量以及相对应批次的中药材原料购进数量的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录入核心征管系统进行备案。

  以购进秸秆销售生物质燃料(不含生物质压块或颗粒燃料)的一般纳税人,其扣除标准(耗损率)采取备案制,试点纳税人提供可证明当期秸秆平均购买单价,破碎过程中耗损数量以及相对应的原料购进数量的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录入核心征管系统进行备案。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白酒、啤酒产品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按照“投入产出法”和相应的《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并依《通知》规定的程序,由主管税务机关逐户核定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录入核心征管系统。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首次进入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试点执行后6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附件2),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上述试点纳税人若在分期转出期间申请注销,须在注销前将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应纳税款全额缴纳入库。

  五、其他事项

  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情况,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本公告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本公告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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