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榕税公告[2018]5号 2018-07-0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自2021年0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核定征收标准适用范围 本公告核定征收标准适用于在福州市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的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 二、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实行核定征收适用的税目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标准如下:
交通运输业的征收率为0.5%,建筑安装业的征收率为0.6%。 四、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符合国家免税政策规定的,对个体工商业户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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