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2019-01-2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变化。《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4号)已不适用,现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税务总局于2019年1月19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4号)已不适用,因此予以废止。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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