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835号 2002-09-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21个省电信公司和分支机构(不含深圳、珠海、汕头分公司)以及8家全资控股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由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所属10个省通信公司和中国电话号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由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全资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由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网络通信控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分别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和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两大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税 屋附件: 1、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2、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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