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教人函[2017]35号 山西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8-24
摘要: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

山西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教人函[2017]35号                 2017-8-24

各高等院校、厅直属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

山西省教育厅

2017年8月24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7]71号                 2017-7-24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晋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6〕26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具体实施办法的函》(人社养司函〔2016〕84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8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过渡期内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升降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内职务升降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晋升职级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工资正常晋级晋档的工作人员。

  二、在过渡期内职务升降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先根据晋人社厅发C2016383号文件规定计算出本人老办法待遇标准Q,再以升降后的新职务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出“A'×M+B'+C'"与职务升降前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出“A×M+B+C”的差额(降职的,,其待遇差为负数),该差额在职务升降当年开始使用,从次年起按照增长率计算,形成累计待遇差H,Q+H为本人退休时最终用于新老办法对比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职务升降人员老办法待遇标准=

  A':工作人员退休前最后一次升降后的职务、级别(薪级)(不包括职务升降后再发生的正常晋级晋档)对应的2014年9月份的基本工资;

  B':工作人员退休前最后一次升降后的职务对应的2014年9月份的退休人员补贴

  C':工作人员退休前最后一次升降后的职务,对应《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61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n':升降年度。

  三、对于过渡期内职务升降两次及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最后一次升降的职务计算累计待遇差H。

  四、对于过渡期内因在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因在事业单位内按规定转聘岗位等原因,执行不同工资制度或不同岗位工资标准的工作人员,职务升降后养老保险老办法待遇计发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对于过渡期内由企业流动或由军队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工资管理政策在确定本人职务、级别(薪级)及相应的工资标准时应一并明确本人2014年9月的职务、级别(薪级)及相应的工资标准,以此作为其老办法待遇计算

  (Q)的依据,职务升降后养老保险老办法待遇计发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7月24号

案例1

(过渡期内退休且在过渡期内由副处提拔为正处,再由正处提拔为副巡视员)

  假设省直机关某同志2014年9月为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当时的职务职级对应的工资标准分别为职务工资640元,级别工资17级9档1175元,2015年提拔为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2020年提拔为厅局级副职非领导职务,提拔后2020年的职务职级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分别为职务工资990元,级别工资15级9档1379元,2023年退休,工作年限为满35年。省直单位2014年9月副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1995元,副厅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2660元,93年工资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处级为101元,厅级为106元。参照晋政办发[2015]61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处级为460元,厅级为700元。假设老办法增长率每年不变为6%。

  按照晋人社厅发[2016]83号文规定以2014年9月职务职级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A×M+B+C为:(640+1175)×90%+(1995+101)+460=4190元。

  老办法待遇标准Q=4190×(1+6%)×(1+6%)×(1+6%)×(1+6%)×(1+6%)×(1+6%)×(1+6%)×(1+6%)=6679元。

  按照本文件规定,以提拔后2020年职务职级对应2014年9月工资标准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A'×M+B'+C'为:(990+1379)×90%+(2660+106)+700=5599元。

  H=(5599-4190)×(1+6%)×(1+6%)×(1+6%)=1678元。该同志最终用于新老办法对比的老办法待遇标准为:Q+H=6679+1678=8357元。

案例2

(过渡期内退休且在过渡期内由副厅降为正处)

  假设省直机关某同志2014年9月为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当时的职务职级对应的工资标准分别为职务工资1080元,级别工资15级7档1249元,2018年降为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降职后2018年的职务职级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分别为职务工资830元,级别工资16级8档1213元,2020年退休,工作年限为满35年。省直单位2014年9月副厅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2660元,正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2310元,93年工资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厅级为106元,处级为101元。参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增加的退休费厅级为700元,处级为460元。假设老办法增长率每年不变为6%。

  按照晋人社厅发[2016]83号文规定以2014年9月职务职级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A×M+B+C为:(1080+1249)×90%+(2660+106)+700=5563元。

  老办法待遇标准Q=5563×(1+6%)×(1+6%)×(1+6%)×(1+6%)×(1+6%)=7445元。

  按照本文件规定,以降职后2018年职务职级对应2014年9月工资标准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A'×M+B'+C'为:(830+1213)×90%+(2310+101)+460=4710元。

  H=(4710-5563)×(1+6%)×(1+6%)=-958元。

  该同志最终用于新老办法对比的老办法待遇标准为:

  Q+H=7445-958=6487元。

案例3

(过渡期内退休且在过渡期内由专业技术九级变动为管理六级)

  假设省直事业单位某同志2014年9月为专业技术九级,当时的岗位对应的工资标准分别为岗位工资730元,薪级为37级、薪级工资944元,2018年变动为管理六级,变动后2018年的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分别为岗位工资850元,薪级为41级、薪级工资1109元,2020年退休,工作年限为满35年。省直单位2014年9月专业技术九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1771元,管理六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1995元,93年工资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中级为101元,处级为101元。参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增加的退休费讲师及相当职务为350元,县处级为460元。假设老办法增长率每年不变为6%0

  按照晋人社厅发[2016]83号文规定以2014年9月岗位薪级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A×M+B+C为:(730+944)×90%+(1771+101)+350=3729元。

  老办法待遇标准Q=3729×(1+6%)×(1+6%)×(1+6%)×(1+6%)×(1+6%)=4990元。

  按照本文件规定,以变动后2018年岗位薪级对应2014年9月工资标准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A'×M+B'+C'为:(850+1109)×90%+(1995+101)+460=4320元。

  H=(4320-3729)×(1+6%)×(1+6%)=664元。

  该同志最终用于新老办法对比的老办法待遇标准为:

  Q+H=4990+664=56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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