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行初7号 刘某某与黑龙江省大庆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 作者:裁判文书 人气: 时间:2017-05-24
摘要:税务局于2016年6月2日签收刘某的查处申请,至今未给予刘某答复,故刘某要求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并给予书面答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税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刘某。

刘雁与黑龙江省大庆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7)黑0603行初7号       2017-05-24

  2013年10月20日,刘某购买甲公司所有的一处休闲购物广场××楼××号商铺,价款367101元,刘某给付房款后,甲公司为其开具了收据。2016年6月1日,刘某向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邮寄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款收据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查处申请书各一份,要求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查处甲公司未向刘某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2016年6月2日,税局签收该邮件,收件人签收备注栏加盖税务局收发专用章。税务局至今未给予刘某书面答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税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税务主管机关,对于刘某申请的要求查处甲公司未向其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的行为属于税务机关法定职责,税局应当依法履行检查职责。税务局于2016年6月2日签收刘某的查处申请,至今未给予刘某答复,故刘某要求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并给予书面答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税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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