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账户简介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1
摘要:资本公积是指由投资者或其他人(或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者资产。资本公积从形成来源看,它是由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额中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或者其他人(或单位...

    资本公积是指由投资者或其他人(或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者资产。资本公积从形成来源看,它是由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额中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或者其他人(或单位)投入的不形成实收资本的资产的转化形式,它不是由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转化而来的,从本质上讲应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因此,它与留存收益有本质区别,留存收益是企业实现净利润的转化形式。在核算资本公积时,应当与留存收益项目区别开来。

    资本公积与实收资本虽然都属于投入资本范畴,但两者又有区别。实收资本一般是投资者投入的、为谋求价值增值的原始投资,而且属于法定资本,与企业的注册资本相一致,因此,实收资本无论是在来源上,还是金额上,都有比较严格的限制;资本公积有特定来源,其主要来源是资本(或股本)溢价,是企业投入资本(实缴资本超过股票面值或设定价值的部分),只是由于法律的规定而无法直接以资本的名义出现。某些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并不需要由原投资者投入,也并不一定需要谋求投资回报,例如,接受其他人(或单位)捐赠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同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由所有投资者共同享有。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通常被视为企业的永久性资本,通常不得任意支付给股东。一般只有在企业清算时,在清偿所有的负债后才可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投资者。

    资本公积与净利润有本质的区别,在会计上通常需要划分资本与收益的界线,收益(净利润)是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结果,可以分配给股东。从本质上讲,资本公积是企业所有者投入资本的一部分,具有资本的属性,与企业的净利润无关,所以不能作为净利润的一部分。

    资本公积从不同的来源取得,并由全体所有者享有,它属于资本的范畴。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享有,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时,按各个股东在实收资本中所占的投资比例计算的金额,分别转增各个股东的投资金额。资本公积与盈余公积不同,盈余公积是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是净利润的转化形式,而资本公积的形成有其特定的来源,与企业的净利润无关。资本公积的内容主要包括: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股权投资准备、关联交易差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

    1.资本溢价

    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合资经营的企业(不含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依其出资份额对企业经营决策享有表决权;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明确记录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真实地反映各投资者对企业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是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为此,会计上应设置“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投资者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比例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在企业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全部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在企业重组并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并不一定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处理。这是因为,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投入的资金即使与企业创立时投入的资金在数量上一致,但其获利能力却不一致。企业创立时,要经过筹建、试生产经营、为产品寻找市场、开辟市场等等过程,从投入资金到取得投资回报,中间需要许多时间,并且这种投资具有风险性,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利润率很低。而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后,在正常情况下,资本利润要高于企业初创阶段。而这高于初创阶段的资本利润率是以初创时必要的垫支资本带来的,企业创办者为此付出了代价。因此,相同数量的投资,由于出资时间不同,其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由此而带给投资者的权力也不同,往往前者大于后者。所以,新加入的投资者要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另外,不仅原投资者原有投资从质量上发生了变化,就是从数量上也可能发生变化,这是因为企业经营过程中实现利润的一部分留在企业,形成留存收益,而留存收益也属于投资者权益,但其未转入实收资本。新加入的投资者如与原投资者共享这部分留存收益,也要求其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有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中按其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部分,应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大于部分应记入“资本公积”科目。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各自出资100万元而设立,设立时的实收资本为300万元。经过三年的经营,该企业留存收益为150万元。这时又有丁投资者有意参加该企业,并表示愿意出资180万元而仅占该企业股份的25%。在会计核算时,将丁股东投入资金中的100万元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其余80万元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2.股权投资准备

    股权投资准备,是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资产捐赠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企业按其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的、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前所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中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企业按其持股比例计算的部分,以及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将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增减而增加或减少,以使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基本保持一致。因此,被投资单位接受资产捐赠等属于准备性质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应按其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待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再将其余额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

    3.接受捐赠资产  

    捐赠人捐赠资产,是对企业的一种援助行为,但捐赠人在援助的同时并不一定谋求对企业资产提出要求的权利,也不会由于其捐赠资产行为对企业承担责任。所以,捐赠人不是企业所有者,这种援助也不形成企业的实收资本。但这种援助会使企业的经济资源增加。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作为资本公积,属于所有者权益,在会计上记入“资本公积”。

    接受捐赠的资产可以分为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两部分,接受的现金资产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核算,并且能够按规定转增资本(或股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因其待处置时要交纳所得税,因此,在所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尚未处置前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作为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另外,从会计按算角度考虑,在企业持续经营情况下,在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时,如接受的固定资产、原材料等捐赠时,没有实际的现金流入,这时可将捐赠视为一种投资行为,将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价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暂记在“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中,在处置该项捐赠的实物资产或使用时,由于该项资产上的所有收益已经实现,应将原记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