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人员基本生活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90]财工字第25号 1990-01-22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安排好停工待工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将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治理整顿期间,要确保停工待工企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区别不同类型停工待工人员,按国务院通知精神发给适当的工资和生活费,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首先用企业留用利润解决,不足部分用企业的其他专用基金解决。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用集中留利和机动财力解决;主管部门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各级财政根据自己的力量适当帮助解决。地方财政有困难的,由企业向银行借贷解决,财政可以担保,此项借款,待企业恢复生产后用税前利润予以归还。 二、按国务院通知精神发给停工待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或生活费所需资金,参加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统筹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解决。 三、对调剂到新的工作单位去的职工,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后,其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费用,由接收单位支付。 四、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以及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待遇按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执行,所需资金,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经政府批准关停企业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待业期间的待遇,按《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缴纳的,按1981年2月24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执行。 关停企业的其他有关财务问题,仍按财政部《关于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执行。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帮助国营企业,把产品结构调整好,尽快恢复生产。要帮助企业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做好基础工作,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减少消耗,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困难。 财政部 1990年01月22日 税 屋注解: [注]1981年2月24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关停企业的清理维护费。 1.按1981年1月22日国务院《关于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职工安置的通知》规定,正式职工在企业关停期间,照发基本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应当辞退的人员,在未辞退前也照发基本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对于在本单位工作多年,生活有困难的,在辞退时可酌情发给一次性的少量补助费,一般不超过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 2.关停企业按规定发给职工的基本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福利医疗费用,职工学习、培训费用,基层工会脱产干部的工资以及其它必要开支,辞退人员回乡路费和一次性少量补助费,设备维护修理费以及必不可少的管理费用,都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开支。 3.关停企业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费,在清理期间,也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开支。清理结束并已撤销的企业,改由企业主管部门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在各级预算相应的企业收入科目中退库解决。 4.关停企业的清理维护费,应按月编制预算,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按批准的计划开支。 5.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的资金来源,从原来的银行存款、现金结余、处理财产物资收入、清理债权收入、以及组织职工从事生产劳动的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各级预算相应的企业收入科目中退库解决。 二、关停企业对所有财产物资,包括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用具用品以及银行存款、现金结余等,都应当进行彻底清查,编造清册。对这些财产物资,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准隐瞒不报,不得私自转让、挪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如有违反,应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关闭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和物资以及停产企业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和物资,都应积极进行处理。固定资产原则上要实行有偿调拨;流动资产要按质论价,收取价款。 三、关停企业的债权、债务应当核对清楚,限期清理。 债权、债务双方都是国营关停企业,确实没有偿还能力,逾期不能还清的,在取得对方证明并报请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作为呆帐损失处理,双方注销帐目。集体所有制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欠款,应该由欠款单位和借款人负责归还。一时归还不了的,可定出还款计划,分期归还。 关停企业所欠国家税、利和应交折旧费,补交确有困难的,经过同级财税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免交。 四、关停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基金、利润留成资金,也停止拨交工会经费。 五、关停企业处理财产物资的收入、清理债权收入和从事生产劳动的收入等,首先用于解决人员工资和必要的清理维护费,然后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清偿货款和欠款。如还有结余,应上交同级财政。 在清偿货款和欠款时,应首先归还拖欠集团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款项。 六、关停企业各项专用基金结余,全部转入自有流动资金。处理流动资产的净损失,冲减自有流动资金。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