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存在“双向虚开”的情形,虚开数额如何计算?

来源:志合税法律师 作者:志合税法律师 人气: 时间:2022-09-07
摘要: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提高税法遵从度,守法合规经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采购人员等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尤其是意识到虚开的法律后果,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01、案情简介

  2015年1月,被告人唐A按照被告人唐B的吩咐,在没有实际发生购销业务的情况下,让公司会计刘某以运佳公司名义为中能公司虚开27份税额共计449920.6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邓某支付的“开票费”人民币60000元,用于运佳公司的日常开支。被告人钟某取得上述27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以中能公司的名义虚开27份税额共计448596.65元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翔宇公司。被告人王C取得上述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翔宇公司已全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02、法院认为

  钟某在无实际购销交易的情况下,让运佳公司为其中能公司虚开税额共计449920.61元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尔后由其中能公司再开具税额共计448596.65元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翔宇公司,应当只按其中虚开较大的进项税额即449920.61元计算该笔其虚开的数额。

  03、法律分析

  有些企业在为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为了掩盖犯罪事实会让上游企业也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此一来该企业就同时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此时如何认定该企业的虚开金额存在一定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累加计算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的税额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的税额,理由是虚开销项税发票和虚开进项税发票都是危害税收征管秩序和破坏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两种行为无论是否为同一行为人所为都应被认定为危害国家税收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比较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的税额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的税额,择一大者认定虚开税额,理由是要遵循罪罚相适应原则。

  就本案而言,中能公司与运佳公司、翔羽公司之间均无实际购销交易,因此中能公司本身并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有关税款,中能公司让运佳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掩盖其向翔羽公司虚开发票这一事实,中能公司获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并未用于抵扣,这一环节中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真正造成税款流失的环节是中能公司向翔羽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翔羽公司取得后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最终达到少缴纳增值税款的目的,这一行为侵犯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保护的具体法益。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情形分别规定不同的法定刑,行为人虚开税额数额的大小影响着本罪法定刑的适用。如果将两个虚开行为涉及的虚开税额累计计算则金额将明显大于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对被告人来说将造成罪罚不相适应的后果,但如果只按照造成税款损失的金额来计算,那么当被告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金额远高于为他人虚开的金额时,对被告人的量刑又会过轻,无法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因此,在价值衡量上,虚开行为所涉税额较大的行为较虚开税额较小的行为和税收损失结果更有意义,本案法院也是以其中虚开行为所涉税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计算虚开的税额以达到到罪责刑相适应。

  虽然对于双向虚开数额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但是实务当中多采取第二种观点计算虚开税额,笔者检索了部分案例,与读者分享:

  【案例一】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刑终684号判决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以偷逃税款为目的,且客观上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为要件。本案原审被告单位巨之力公司、高本东公司、昂竖商贸公司为实现为自己、为他人偷逃税款的目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既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行发票,按照其中虚开数额较大的一项计算其虚开的金额即足以认定对国家税款实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刑初64号判决认为:“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一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商家销售货物,并向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发票”),并需要按照一定税率向国家缴纳货物价款相对应的税款。同时,商家可以凭借在购买原材料等过程中上游单位为自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发票”)所缴纳的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商家只需要缴纳货物增值部分的相应税款。无论经过多少环节,国家对货物征收增值税的数额,只是货物最终价款的17%。在无货交易情形之下,行为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后,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要求抵扣,并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因为本来国家就不应该从行为人的无货交易中取得增值税款。因此,在不具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数额只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不应将虚开的销项和进项累计计算。否则。可能使认定虚开税款的数额超过货物价款的17%。”

  04、志合税法律师提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不仅限于为他人代开这一种形式,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都会构成该罪,因此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提高税法遵从度,守法合规经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采购人员等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尤其是意识到虚开的法律后果,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发票管理,预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

  除此之外当税务争议产生时,尤其是在已被认定虚开、骗税等情形时,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不能消极处理,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