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鄂税发[1992]576号 1992-12-19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44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复函》精神,现对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湖北省税务局 1992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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