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年检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1]216号 2001-10-16 税屋提示——依据吉国税发[2007]15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清理文件下放审批发证权标准>的通知》(吉府法字〔2000〕90号)精神,为了减少审批层次,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年检工作改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请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精神认真执行,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年检有关情况于每年2月末前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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