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6]2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1-25
摘要:自2006年2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申报“申报年月”为200601的退(免)税时(外贸企业指2006年01月01日以后报关离境货物的退税,不含2005年报关离境货物的退税),统一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6]26号             2006-1-25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2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申报“申报年月”为200601的退(免)税时(外贸企业指2006年01月01日以后报关离境货物的退税,不含2005年报关离境货物的退税),统一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二、在2006年新版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下发启用前,出口企业可以延用旧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但必须在汇总申报表上适当位置(外贸企业指“出口企业申报”栏,生产企业指“出口企业”栏)手工增加如下申明内容:“此表各栏目填报内容是真实、合法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此次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否则,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月2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