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发[2000]2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2-23
摘要:对取消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管理方式,研究制订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上出现疏漏。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

湘政发[2000]28号        2000-12-23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规范政府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0]93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69个部门、单位,对其承担的2543项审批事项(包括核准、审核、备案,下同)进行了认真清理规范。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减少审批事项923项,减幅41.46%,其中审批减少513项,减幅为57.32%,核准减少181项,减幅为30.22%,审批、核准共减少694项,减幅为46.45%;保留1303项(其中审批382项、核准418项、审核372项、备案131项);取消562项(其中审批208项、核准109项、审核157项、备案88项),下放130项(其中审批66项、核准51项、审核7项、备案6项)。

  现将《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方案》中保留的审批事项,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进行规范,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每项审批都要公开审批机关、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要改进审批方式,规范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限定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审批事项较多的部门、单位要推行窗口式集中审批办文办事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规定审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要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制定对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要加强对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理顺审批职能和监督职能,加强监督力量,制定监管措施,实行监察(稽查)责任制。

  二、凡《方案》中规定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各部门、单位应立即停止审批,其中需要修订地方性法规的,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涉及修订省政府规章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划转的审批事项,划出的部门应停止审批,划入的部门与划出的部门要互相做好衔接工作。原由两个或两个以部门审批改由一个部门审批的事项,继续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原由省直部门、单位审批现下放市、州、县审批的事项,原审批部门、单位要主动与市、州、县做好衔接工作。

  凡取消的审批事项,其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并取消,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对取消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管理方式,研究制订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上出现疏漏。

  三、今后新设置审批事项,应当严格控制,依法设立。所有省直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审批事项。确需新设立审批事项的,应当经充分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通过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文件予以规定。凡设立审批事项,必须同时明确规定审批机关、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

  四、《方案》中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为现行有效的审批事项。今后,如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政府文件对《方案》中的审批事项作出新的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省人民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在2001年第一季度进行督促检查。省人事(编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审批事项的部门、单位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已经取消、划转、下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者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扩大审批范围的,或因工作不落实、不到位造成损失的,要予以批评,并追究部门、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监督,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成效。

  附件: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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