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函[2022]40号 2022-02-15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决定》,完善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制度基础上,从2022年4月1日起,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全省范围内统收统支。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在统收统支工作中持续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优化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调动市场主体参保积极性。 (二)坚持在统收统支工作中提高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水平,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不断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 (三)坚持在统收统支工作中加强预算约束,严格目标考核,防范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收得上、拨得下、管得好、可持续”。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1.账户设立。省财政部门设立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接收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及其他收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省级支出户,接收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暂存工伤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利息收入、接收退回的多发待遇、接收追偿的先行支付待遇、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向财政专户缴入该账户利息收入、向各级支出户拨付基金。各级支出户予以保留,用于接收省级支出户拨入基金、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接收原渠道退回的支付资金,拨付基金支出款项、向省级财政专户缴入该账户利息收入。各级支出户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本级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备用金,在省级支出户拨入资金不及时或不足以支付待遇时启用。 2.基金征缴。从2022年4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使用,统一核算结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税务部门从2022年4月1日起,将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分别进入同级国库,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库提供的《国库预算收入月报表》按月开具拨款单,通知同级国库将工伤保险费收入及利息收入划转至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税务部门于每月5日通过共享平台向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上月保险费征缴数据,各级国库每月5日前向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提供上月《国库预算收入月报表》。 3.基金拨付。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待遇支出等情况,于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下一季度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含补充备用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前向省财政部门提交下一季度全省用款计划。省财政部门对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按月拨付,于每月底前将下个月工伤保险支出用款拨付至省级支出户,当用款计划审核结果存在变动时,省财政部门需告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动市县、项目和额度。省级支出户于每月5日前将相应款项拨付至各级支出户。基金统收统支后,首次拨付工作于2022年4月5日前完成,所需资金从省本级基金滚存结余中划拨,各市县提交及全省审核汇总季度用款计划工作提前至2022年第一季度进行。 4.基金归集。各市县滚存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除保留支出户2个月的备用金外,将截至2022年5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的50%和全部工伤保险储备金于2022年6月30日前归集上解至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经审计后将剩余的工伤保险基金于2022年9月30日前归集上解至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再保留市县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市县工伤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在全部归集上解前应当进行清算,各市县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级工伤保险基金以及所涉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报送省财政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的结余基金应来函告知省财政部门,并在到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息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各市县新办理的国债或定期存款到期日不得超过2022年6月30日。 5.基金储备。实施基金风险应急储备管理,保留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额度按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基金征缴收入数确定,储备金不足时由省财政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定期进行充实补足,并在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实行分账管理。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重大预算外支出项目导致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动用工伤保险储备金申请,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省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省级支出户,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市县经办机构支出户。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级财政垫付,垫付部分从以后提取的储备金中偿还。 (二)执行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政策经办。 1.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省内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为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依据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逐步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2.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全省统一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并执行国家统一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可根据我省经济产业风险变化适时调整;2022年4月1日起,将全省各类建筑、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统一调整为项目工程合同(含追加合同款)总造价的0.65‰,以后可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调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3.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进一步优化伤残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的,其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月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统一全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全省统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实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全省互认通用。工伤认定可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出险快、人员多、分布广等优势,探索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完善劳动能力鉴定协议医疗机构管理,探索跨省异地劳动能力鉴定委托合作,提高便民化服务水平。 5.统一集中信息管理系统。在现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按照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工作要求进行系统升级改造,建设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全省政务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和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业务的申请、结算、待遇发放、查询等全业务流程全面应用社会保障卡。 6.统一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规程办理各项工伤保险业务,定期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关报表和有关情况,加快实现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标准化和规范化。 (三)省级统一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编制、省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省级基金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基金预算底表,其中,基金收入预算底表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共同编制,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预算底表,统一编制省级基金预算草案,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初审后,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省级基金预算草案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上报省政府审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并分别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落实责任分担,加强基金缺口调控。 在省级统收统支工作中,省政府承担政策制定、编制全省基金预算、基金保值增值、监督预算执行、下达扩面征缴任务、目标考核等责任,市县政府承担执行预算、执行政策、参保扩面、待遇核定、待遇发放、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工作责任。综合考虑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累计结余及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灵活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通过费率档次集中调整,加强基金缺口调控,促进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运行长期保持良性平衡。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工伤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关系到工伤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调、分工协作,督促指导各市县认真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各项政策措施。各市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明确改革任务分工、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二)明确目标考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建立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机制,执行统一的考评方法,对预算完成、资金上解、工作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考评。考评过程中要认真研判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努力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严格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省工伤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完善内控制度,指导和规范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金支付和管理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依规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我省已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的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规定为准。 附件: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职责分工表 附件 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职责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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