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7]26号 2007-8-2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8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请各地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令第502号、总局国税发[2007]88号、国税发[2007]89号文件精神,做好利息税政策调整相关培训工作,同时协助银行金融机构加强对储蓄网点营业员的培训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利息税政策调整的宣传辅导工作,尽快印刷《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并与金融机构联系,张贴到各储蓄网点,同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国税网站上刊登。未开通12366的地区,应在《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上留下国税机关的联系电话,方便纳税人咨询。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联系,协助银行做好扣缴利息税业务软件的调试、应用工作。在8月15日之前要到各银行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了解修改后软件的运行情况,确保利息税政策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抓紧时间做好CTAIS软件和申报软件补丁升级工作。 五、各级国税机关在每月上报利息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和每季度上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表》时,要附送“一率一表”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减税政策实施后储蓄存款余额和利息税收入情况的分析工作,并就各项政策调整工作展开情况进行调研,形成书面报告以市地为单位在8月25日前上报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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