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审计、律师、税务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0]84号 2000-05-09 税屋提示——
1.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青地税发[2007]14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为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针对目前会计、审计、律师、税务事务所(以下简称“四所”)在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将全市“四所”纳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四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青地税发[1999]171号)实行。 二、[条款废止]对“四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利润率(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0%-15%,由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予以确定。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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