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试行)的通知(一)[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0]13号 2000-01-14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精神,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及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工作的需要,市局决定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试行)的通知》(以下称“新申报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推广“新申报表”的工作安排。 依据市局“关于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实施方案的报告》”(京地税企[1999]215号),对“新申报表”的推广使用分三个步骤: 1、1999年在我市上市的股份制公司试用; 2、2000年在我市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扩大使用; 3、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2001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使用(具体推广要求另文明确)。 二、试行“新申报表”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区县局、各分局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提高对试行“新申报表”意义的认识;要结合市局《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的贯彻实施以及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培训辅导,提高纳税人正确填报“新申报表”的能力,并加强对试点单位使用的“新申报表”逻辑关系、内在质量的审核,保证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及案头稽核原始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要对试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对“新申报表”可操作性及试报工作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发现问题要随时向市局反馈。1999年度暂没有“新申报表”试点的区县局、分局要同时做好推广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1999年试报工作总结于2000年5月15日以前报到市局。 三、1999年“新申报表”的填写及报送要求 (一)填写要求: 1、“新申报表”填写一式四份,企业留存一份,税务所、主管税务机关、市局各一份。 2、“新申报表”的填写内容要完整,主表和附表缺一不可,否则视为无效申报,需做更正重报。申报表填写要项目齐全、数据真实可靠、逻辑关系正确,并保证主表与附表之间制约关系无误。有关填写项目需附明细表的,其明细表的格式暂由纳税人根据填报内容自定。 (二)报送要求: 1、鉴于“新申报表”处于试行阶段,未上计算机系统,也不作为填写税票的依据,因此,1999年度“新申报表”暂与现行申报表分别报送,现行申报表的填写报送要求不变。 2、“新申报表”年度一次报送,纳税人于次年4月底前报到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于次年5月15日之前集中报送市局一份(附同期现行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3、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使用的新申报表暂不录入计算机系统,但需与现行申报表进行必要核对,以发现填报口径差异及问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一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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