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完税后出具税票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1]702号 2001-9-12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外籍人员完税后出具税票的请示》(深地税福发[2001]37号)收悉,根据我局目前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要求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注明表识,由征收分局(所)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开票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办发[1997]60号)的规定,由计算机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二、根据《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的规定,对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数量较多的单位,各征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扣缴义务人领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手写三联式),由扣缴义务人根据申报表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负责向纳税人开具。但各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税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管理,要求扣缴义务人做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领发、填用和保管工作,按月结报缴销票证,做好填用税票的比销工作,防止扣缴义务人丢失扣缴凭证,以及不按规定乱看滥开扣缴凭证的现象。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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