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制镇和各类开发区等地区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3]527号 2003-12-29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07年10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琼府函[2000]1号)精神,考虑到我省部分建制镇、农(林)场场部等地区的基础较差、经济较落后等原因,省地税局曾以琼地税发[2000]20号和琼地税发[2001]8号文对建制镇、农(林)场场部、旅游度假区和各类开发区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为公平税负,加强税收管理,现决定对全省建制镇等地区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恢复对全省建制镇、农(林)场场部、旅游度假区和各类开发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各地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开展税源调查,在2004年3月31日前建立、完善税源档案,掌握税源底数,确保明年恢复征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按期足额入库。税源档案必须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土地座落地点、占地面积、征(免)税面积、单位等级税额、应征(免)税额和土地价值等指标。 三、要做好税法宣传工作,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和有关部门及纳税人的配合。如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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