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改革事项 |
落实举措 |
牵头单位 |
一、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
1 |
开展“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改革 |
放宽“一照多址”,广州市登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住所以外本市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可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但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 |
市市场监管局等涉企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管部门 |
2 |
对部分高频经营许可证,广州市登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住所以外本市范围内开设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机构时,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后,免于再次办理相关许可证。 |
3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开业后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配套措施,加强事后核查和监管。 |
4 |
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信息变更 |
大型企业分支机构办理不涉及新办许可证的信息变更时,可集中统一办理变更登记。 |
市市场监管局 |
5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变更登记的,各级登记机关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作出处理。 |
6 |
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 |
清除招投标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行为。改革后,同步完善与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市场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7 |
清除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清理取消要求供应商设立分支机构以及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等市场准入障碍。改革后,同步完善与统一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
市财政局 |
8 |
推动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 |
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深圳等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注册的企业,可在广州市、区参与投标,做到只需注册一次,只用一套CA(数字认证)证书。 |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9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平台完成数字证书兼容互认改造,杜绝人为设置其他障碍。 |
10 |
推进客货运输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与核验 |
推动建立试点城市间客货运输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机制,实现试点城市间制作和发放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客、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货运)、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货运)、营运客车二维码(包含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的信息)、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内河船舶证书信息簿等7类电子证照互信互认和共享共用。 |
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营运客车二维码)、市港务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广州海事局(内河船舶证书信息簿) |
11 |
推动建立试点城市间客货运输电子证照跨区域核验机制,执法检查部门对上述7类电子证照通过二维码在线核验、网站查询等方式核验电子证照真伪。 |
12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电子证照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对数据共享中涉及到的敏感数据进行脱敏或加密处理,确保数据使用安全。 |
13 |
优化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跨区域流通检疫申请流程 |
明确跨省调入本市、必须经过检疫的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并在“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林业植物检疫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公示。 |
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市林业园林局(林业植物和植物产品) |
14 |
调运出省的本市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市相关检疫机构应根据调入地的公示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后由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货主凭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
15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建立健全跨省调入本市应施检疫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查验审核制度,做好对检疫证书的查验审核,完善复检制度,严格把好植物和植物产品跨省调运的检疫关,防止农林业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确保农林业生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
二、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
16 |
拓展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范围 |
拓展广州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功能,实现企业在开办后,仍可随时通过平台分时、分段办理员工参保登记业务。 |
市市场监管局 |
17 |
推行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参保登记)业务统一办理,通过数据共享共用,无需企业另行填报就业信息。 |
18 |
搭建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发票联发机制,实现同步发放,拓展应用场景。 |
19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加强对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保护,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
20 |
进一步便利企业开立银行账户 |
依托“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试点开展企业账户预约账号开户改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账户服务中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 |
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 |
21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督促商业银行给新开办企业申请人预设银行账户号码后,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有关规定,按程序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后,激活新开办企业银行账户。 |
22 |
开展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
对接共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名称数据库,实现申请人申请的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自主查重,全面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
市市场监管局 |
23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申请人登记或者使用企业名称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企业登记机关依照企业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24 |
优化律师事务所核名管理 |
依托广东省律师管理系统,做好与司法部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律师事务所名称数据库对接共享,对申请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由广州市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名称预核准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缩短核名时限。 |
市司法局 |
25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加强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使用名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26 |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 |
在现有标准地址库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数据库,持续推进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登记“即报即办”。 |
市市场监管局 |
27 |
建立健全统一市场主体准入住所登记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便利住所登记的同时,有效防范虚假住所等突出风险。 |
28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经营资格,依法予以查处。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以及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
29 |
试行企业登记信息变更网上办理 |
通过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可通过平台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变更手续。 |
市市场监管局 |
30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变更登记的,各级登记机关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作出处理。 |
31 |
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改革 |
在“企业年报系统”中整合市场监管、社保、海关等年报数据。 |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海关、税务等部门 |
32 |
企业只需在企业年报系统填报一次年度报告,无需再向多个部门重复报送相关信息,实现涉及市场监管、社保、海关等事项年度报告的“多报合一”。 |
33 |
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企业年报信息共享。 |
34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市场监管、社保、海关、税务等部门加强对年报信息抽查检查,将逾期未年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实施约束惩戒。 |
35 |
建立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制度 |
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试评估工作,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
市发展改革委 |
36 |
定期排查、上报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案例,对国家通报的典型案例统筹抓好督查整改。 |
37 |
依托广州12345热线、政务服务网,建立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投诉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 |
38 |
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 |
制定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规则,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申报纳税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其纳入清理范畴,吊销其营业执照,强制其退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39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加强市场主体退出预警及风险防控,维护利益各方合法权益。 |
40 |
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 |
建立法院、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参与的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工作机制,对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依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探索国有“僵尸企业”难以处置的存量公房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代管,整体纳入土地收储和住房保障工作机制。 |
市法院、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41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明确可直接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建设工程的条件,确保相关建设工程满足质量安全要求。 |
42 |
优化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 |
加强府院联动,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协调机制,破产案件经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便于管理人完成接管工作;相关单位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的,破产管理人对已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时无须再办理解封手续。 |
市法院、市委依法治市办 |
43 |
债务人在广州市范围内的不动产或动产等实物资产被相关单位采取保全措施,经管理人通知后,相关单位未依法及时解除保全措施的,破产受理法院可以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法院的解除保全措施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
44 |
破产财产处置后,管理人前往各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变更手续,视同债务人自行办理,由各相关单位审查管理人、买受人的相关资料,按照市场主体正常交易手续办理产权过户变更手续。资产处置所得价款经与查封单位协调一致后,统一分配处置。 |
45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高效、稳妥地审理破产案件,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效率及财产处置收益,压缩破产财产认定及处置时间。 |
46 |
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 |
强化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建立线上信息共享机制,赋予破产管理人查询权限,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包括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社保、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 |
市法院、市委依法治市办 |
47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和履职情况的有效监督,切实维护职工、债权人、投资者、破产企业及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 |
48 |
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 |
司法部门将破产重整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市发展改革委、市法院 |
49 |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的破产企业,管理人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在“信用广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同步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 |
市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 |
50 |
依法依规调整对破产重整企业实施的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 |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 |
51 |
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 |
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广东银保监局 |
52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相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确保相关企业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及时。 |
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
53 |
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预重整等制度 |
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允许破产企业的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并由人民法院指定,增强破产企业相关权利人参与程度。 |
市法院 |
54 |
探索建立破产预重整制度,制定符合实践需求的预重整规则,培育预重整、重整案例,提升重整识别率,降低重整成本,实现庭外重组程序与庭内重整程序的有效对接,实现对陷入困境但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的尽早挽救。 |
55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强化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和考核,监督破产管理人履职行为。 |
三、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 |
56 |
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 |
深化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中进一步明确相关指标要求,将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现状普查纳入清单管理,在17个工作日内形成评估结果、普查意见清单及后续管理标准等“清单式”信息,在土地出让时“一单尽列”、免费公开。改革后,实施清单管理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加强评估的科学性、精准性及论证深度,进一步提升用地清单制中有关供水、供电、燃气、给排水等公共服务配套的详细程度,避免企业拿地后重复论证。建立论证评估与普查报告调整机制,当项目外部条件发生变化,及时调整完善评估与普查报告。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 |
57 |
试行分阶段整合相关测绘测量事项 |
加快统一相关测绘测量技术标准,实现同一阶段测绘事项“一次委托、成果共享”,避免对同一标的物重复测绘测量。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58 |
在用地报批阶段,允许将出让(划拨)或历史国有用地完善手续类型的勘测定界测绘与宗地测绘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 |
59 |
在办理预售证阶段,将房产预测绘、人防面积预测绘、定位测量、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正负零检测等事项合并整合。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60 |
在竣工验收阶段,将竣工规划测量、用地复核测量、房产测量、绿地测量、人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事项合并整合。 |
61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相关部门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实,加强测绘测量结果抽查。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62 |
推行水电气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
依托市联审平台,深度应用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实行规划许可、绿化许可、路政许可、占掘路许可、占用水利设施许可等全程网办、并联办理。推广市政接入工程审批告知承诺制;实行主体工程和市政设施接入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投用。改革后,审批部门加强抽查核验,对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等行为施行惩戒。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63 |
开展联合验收“一口受理” |
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一个部门“一口受理”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并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避免建设单位反复与多个政府部门沟通协调。改革后,相关部门做好联合验收资料核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 |
64 |
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 |
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原则上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应当纳入联合验收,其他验收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并综合运用承诺制等多种方式灵活办理验收手续,提高验收效率、减少企业等待时间,加快项目投产使用。改革后,相关主管部门对未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也要依申请及时进行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监督机构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过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的融合监管,并优化验收流程,对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 |
65 |
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程网办,在完成联合验收后线上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政府部门直接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得需要的验收结果,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66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加强工程建设过程监督和执法检查。 |
67 |
试行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 |
对办理了一张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在符合项目整体的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单位建筑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改革后,建立完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加强风险管控,确保项目整体质量安全。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68 |
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
制定广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实施办法,明确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实施范围和具体措施,加强相关产业园区入园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双随机抽查,强化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等方式,构建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改革后,对相关产业园区加强环境监测,明确园区及园区内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对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
市生态环境局 |
69 |
下放部分工程资质行政审批权限 |
积极做好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二级和特种工程资质审批及其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等事项下放承接各项准备,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改革后,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70 |
建立完善建筑师负责制 |
推动有序发展建筑师个人执业事务所。支持广州开发区、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工作经验。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71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加强建筑师负责制项目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效能。 |
四、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 |
72 |
允许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研究探索对自动制售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的经营者发放食品经营许可或办理食品经营备案的制度措施。 |
市市场监管局 |
73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加强对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的经营者、无人售货商等新业态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落实许可审批与日常监管的业务衔接和信息共享,监督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接受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
74 |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试行高精度地图面向智能网联汽车使用 |
在取得相关资质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在限定路段,允许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在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智能网联汽车地图数据采集和制作,试行经地图审核后用于智能网联汽车的地图使用。改革后,同步健全地图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监管。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75 |
进一步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 |
支持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提升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知识产权交易商城“知交汇”平台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挂牌、交易撮合、资产评估等服务,帮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供需对接和快速质押融资。 |
市市场监管局 |
76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强化对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运营的规范引导和监督管理。 |
77 |
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处置机制 |
培育知识产权评估市场,完善商业银行、评估机构、保险机构合作模式,提升知识产权评估服务能力。推行多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模式,引入担保、保险等金融资源,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和质物处置模式。 |
市市场监管局 |
78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加强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等方式的综合运用。 |
79 |
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 |
积极推动广州更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纳入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并推广先进经验。试点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在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中,选择具备条件的成果将所有权按一定比例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
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
80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督促试点单位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机制,加强监督。 |
81 |
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模式 |
制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申请信息变更指引,公布国家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申请信息变更办事指南及操作指引,明确国家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名称、场地面积、经营场所等信息变更流程及相关要求,及时向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推送变更信息。 |
市科技局 |
82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按要求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变更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对弄虚作假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83 |
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
开展数据立法研究,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保障数据安全,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探索开展数据确权试点。 |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84 |
创新公共数据运营模式,探索建立数据经纪人资格认证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数据经纪人的监管,规范数据经纪人的执业行为。 |
海珠区政府 |
85 |
建设广州南沙(粤港澳)数据要素合作试验区,探索建立“数据海关”,开展跨境数据流通的审查、评估、监管等。 |
南沙区政府 |
86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建立数据分类分级和隐私保护制度,完善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和数据安全技术体系,加强对数据的管理和风险防控。 |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87 |
有序开放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产生的部分公共数据 |
制定实施《广州市公共数据管理规定》,规范公共数据处理活动,保障公共数据安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 |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88 |
围绕企业和群众对公共数据需求较为迫切的应用场景,开展人口监测、信易贷、购房资格查询、医疗信息共享、民营及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产权交易+公共服务等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 |
市发展改革委、天河区政府、黄埔区政府 |
89 |
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推进公共数据有序开放,组织各区、各部门以需求为导向,依法有序原则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的数据。 |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90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深化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完善公共数据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立公共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定期开展公共数据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 |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五、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
91 |
探索开展“组合港”“一港通”等区域通关便利化改革 |
深化“湾区一港通”改革,拓宽业务覆盖面,优化相关货物通关模式,进一步创新口岸通关监管方式,提升区域通关便利化水平。 |
市商务局 |
92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监管协作,进一步提高货物通关效率。 |
93 |
推动与东亚地区主要贸易伙伴口岸间相关单证联网核查 |
梳理本市与东亚地区主要贸易伙伴口岸间往来最频繁的货物种类所需单证联网核查的需求,对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单证联网核查功能,在海关总署、商务部的统一指导下,推动实现与日本、韩国、香港等东亚地区主要贸易伙伴和经济体口岸的相关单证联网核查。 |
市商务局 |
94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强与东亚地区主要贸易伙伴和经济体口岸监管合作,推进跨境共同监管设施的建设与共享,完善国际执法互助。 |
95 |
优化进出口货物查询服务 |
利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企业及相关机构提供进出口货物全流程查询服务。 |
市商务局 |
96 |
完善“单一窗口”对外贸企业服务功能,探索建立阳光收付汇功能,为企业开展收结汇、融资便利化服务,基于企业授权,企业在“单一窗口”的申报信息可为金融机构相关服务提供信用依据。 |
97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常态化运行监测机制,定期开展市场调查和绩效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反映问题。 |
98 |
实行进出口联合登临检查 |
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预约联合登临检查功能,通过“单一窗口”将查验通知推送给港口、口岸作业场站,实现通关和物流操作快速衔接。 |
市商务局 |
99 |
建立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机制,通过“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实现联合登临检查,有效减少船舶在港期间接受检查的频次。 |
广州海事局会同广州边检总站、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
100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做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预约联合登临检查功能的更新和维护;各口岸查验单位加强沟通,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 |
市商务局会同各口岸查验单位 |
101 |
加强铁路信息系统与海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 |
以中欧班列增城西站、大田站为试点,推行快速通关模式,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强海关与铁路、场站、中欧班列承运人、货代等相关主体之间以及中欧班列各沿线节点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电子数据传输交换,减少企业重复录入,优化作业流程,提高铁路口岸无纸化水平和通关全链条运作效率。 |
市商务局会同广州海关、黄埔海关、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 |
102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完善信息共享标准,明晰责任边界、共享条件、信息目录、风险管控等事项,推动中欧班列业务类型经营主体间服务规则衔接不断优化。 |
103 |
推进水铁空公多式联运信息共享 |
支持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开展以铁路运输为主的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改革,率先实现铁路与港口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多式联运各方信息共享和协同,为承运人企业提供多式联运“一站式”服务,对水运转铁路运输货物,探索实行“车船直取”模式。 |
南沙区政府 |
104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在安全管控、责任担保、风险防范等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建立多式联运经营信用考核评价体系与奖惩联动机制。 |
105 |
进一步深化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等改革 |
深化“提前申报”改革,企业提前办理申报手续后,海关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时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 |
市商务局会同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
106 |
深化“两步申报”改革,将进口货物需提交申报信息分为“概要申报”和“完整申报”两步,企业可凭提单主要信息完成概要申报、提离货,后续在规定时间内完整申报其他项目,办理缴纳税款等。 |
107 |
在具备条件的港口码头根据企业需求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作业,为企业提供更多可选择的通关模式。 |
108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坚持安全监管与便利通行并重,加强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做到管得住、放得开、效率高。 |
109 |
在“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设便捷通道 |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免办)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免于CCC免办证书申请和审核,企业通过“自我承诺、自主填报、自动获证”的方式,在国家“CCC免办管理系统”中便捷获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110 |
制定广州市免CCC认证便捷通道操作办法,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企业名单。改革后,加强对便捷通道使用企业监督检查,做好全链条闭环监管。 |
111 |
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 |
探索制定跨境科研用物资正面清单,对正面清单列明的科研设备、科研样本、实验试剂、耗材等科研物资实行单位事先承诺申报,海关便利化通关的管理模式,简化报关单申报、检疫审批、监管证件管理等环节。 |
市科技局、市商务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
112 |
对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注册的研发用医疗器械,准许企业、研发机构在强化自主管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口,海关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办理通关手续。 |
113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加强分级分类监管,定期对企业(研发机构)科研用物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
六、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 |
114 |
建立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 |
建立集诉讼、调解、仲裁为一体的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为国际商事纠纷提供多元、高效、便捷解纷渠道。建立健全线上、线下解纷平台,引入国内调解组织、仲裁机构。鼓励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引入外籍调解员、仲裁员。 |
市法院、市司法局、广州仲裁委 |
115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建立健全涉外调解队伍引入退出管理机制,防范涉外虚假调解。 |
116 |
探索将境内仲裁机构的开庭通知作为签证材料 |
境外市场主体进入广州参与仲裁活动可凭境内仲裁机构出具的开庭通知作为签证材料,无需其他邀请函件。 |
市委外办、广州仲裁委、市公安局 |
117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加强仲裁机构向境外市场主体出具开庭通知的管理,禁止违规出具开庭通知。严格审核入境人员提交的开庭通知,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
118 |
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认定标准 |
结合国家外国高端人才、专业人才标准,统筹全市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需求,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广州认定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办理R字签证和提供出入境便利,加大外籍人才引进力度。 |
市科技局 |
119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严格审核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申请材料,加强监督检查。 |
120 |
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 |
聚焦市场成熟度高、社会需求量大和社会重点关注的专业领域,探索建立境外金融、建筑、规划、文化旅游、医疗卫生、律师、会计、教育等行业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允许取得境外相应职业资格或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认证的国际人才,经能力水平认定或有关部门备案后上岗,并加强执业行为监督。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121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对境外持证人员的专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境外持证人员信用档案,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境外持证人员进行处理。 |
122 |
允许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
落实放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举办者市场准入举措,允许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等在穗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为外籍人才在华工作生活提供便利。 |
市教育局 |
123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依法对学校实行管理和监督,指导学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进行年度检查,加强对检查结果的使用。 |
124 |
简化港澳投资者商事登记的流程和材料 |
采用简化版公证文书办理港澳地区非自然人投资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开展穗港澳投资跨境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 |
市市场监管局 |
125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港澳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26 |
支持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业务,提升国际航运综合服务能力 |
制定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经营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保税油经营资质申请和在广东省范围内开展保税油直供业务,进一步提升广州港国际航运综合服务能力。 |
市商务局 |
127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对获得保税加油许可权的企业开展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并通过公众渠道接受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加强对保税油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保税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供应船舶和油罐的经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 |
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
128 |
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 |
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129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
130 |
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 |
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实施合同签订和变更网上办理。 |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同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131 |
推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与国库支付系统信息共享,实现工程款支付网上查询。 |
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132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对交易平台加强监控、监测,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信息真实,交易安全、稳定、可靠。 |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133 |
探索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 |
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其他公共媒介向社会发布招标计划,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切实增强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134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强化投诉举报和事后追溯,依法查处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135 |
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手续 |
推行水利工程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步发售或者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 |
市水务局 |
136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
137 |
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 |
调整优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有关规定,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 |
市财政局 |
138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将政府采购违法信息进行公告。 |
八、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 |
139 |
在部分领域探索建立完善综合监管机制 |
理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预付式消费、成品油、农产品等领域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部门,统一行业监管标准。 |
市商务局(单用途预付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成品油)、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 |
140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切实维护企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
141 |
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 |
探索在食品、药品、疫苗、环保、安全生产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研究制定实施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的具体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疫苗)、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市生态环境局(环保)、市法院 |
142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内部举报人信息不被泄露。 |
143 |
探索形成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 |
健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机制,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张网”作用,加强跨部门信息数据交换,推动全面、全量、及时归集各部门涉企信息,实现“应归尽归”,为实施“信用+智慧”监管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
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政执法部门 |
144 |
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结合行业管理数据,开展企业公共信用评价,对企业进行“精准画像”,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建立与评价等级相适应的预警、惩戒机制。 |
145 |
将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深度嵌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据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确定不同等级企业抽查比例、频次,对于信用等级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抽查比例、频次,对于信用等级较差的企业加大抽查比例、频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
146 |
在部分重点领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 |
在消防安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建立完善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体系,并探索建立行业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规范,提高监管效能。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安全)、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市水务局(水土保持)、市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 |
147 |
探索对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
探索将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对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监管,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依法实行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 |
148 |
建立完善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 |
依托广东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疗机构在线医疗服务行为实行监管。将互联网诊疗行为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
市卫生健康委 |
149 |
在税务监管领域建立“信用+风险”监管体系 |
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金税系统等大数据对纳税人缴费人实行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拓展差异化管理和服务应用,对信用高、风险低的纳税人简化涉税费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对信用低、风险高的纳税人,在办理关键涉税费业务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或业务阻断。 |
广州市税务局 |
150 |
优化网络商品抽检机制 |
加大对广州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和通过广州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的商品的抽检力度,定期公示抽检结果。将广州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中非广州市商户抽检结果推送(告知)至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商户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
市市场监管局 |
151 |
实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电子化管理 |
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电子证书,全面实施电子档案管理,实现证书全流程网办及在线查询。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有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
市市场监管局 |
152 |
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
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推出免行政强制清单,保护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积极性,为市场主体发展提供宽容的制度环境。 |
市司法局会同各行政执法部门 |
153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细化“双免清单”事项裁量情节,加强与上级相关清单裁量情节衔接,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
154 |
在市场监管、税务领域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 |
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明确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应当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清单。改革后,保障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
市市场监管局 |
155 |
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明确税收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应当不予追究、减轻或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具体情形。改革后,保障税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
广州市税务局 |
九、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
156 |
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 |
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针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
157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建立完善政府违法失信监督机制,畅通12345政府服务平台、投诉举报电话、信访等监督渠道工作机制。 |
158 |
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 |
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法院定期将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定向推送给市信用办,市信用办协调推动有关单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159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构建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160 |
畅通知识产权领域信息交换渠道 |
严格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建立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专利法律状态等方面信息交换渠道。 |
市市场监管局 |
161 |
建立市场监管与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等部门关于商标恶意注册和专利非正常申请的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强化知识产权领域综合监管。 |
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162 |
加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动,开展商标专利巡回审理和远程审理工作,便利市场主体参加商标专利案件口头审理,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
市市场监管局 |
163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督促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开展自查整改、签订信用承诺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代理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164 |
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 |
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工作机制,加强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上下联动,做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及时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服务。 |
市市场监管局 |
165 |
制定维权协作机构筹建方案,推动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协作机构。 |
166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提高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防控意识和纠纷应对能力。 |
167 |
强化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管 |
在将专利代理机构监管的市级行政职权(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已经委托黄埔区实施的基础上,扩大实施范围,委托其他各区实施,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管。 |
市市场监管局 |
168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加强对各区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专利代理机构监管效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
169 |
推行人民法院档案电子化管理 |
优化案件电子归档流程,对于以电子方式收集或形成的文书材料可直接转为电子档案归档,无需再制作纸质材料形成纸质档案。 |
市法院 |
170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加强对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诉讼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的监督,提高案件审理信息化水平。 |
171 |
开展司法专递面单电子化改革 |
实行司法专递面单电子化,在受送达人签收、拒收或查无此人退回等送达任务完成后,邮政公司将人民法院专递面单进行电子化,通过系统对接后回传给人民法院,原始纸质面单可由邮政公司集中保管,人民法院将电子面单入卷归档;简化面单回退及退件回退流程,提升电子送达适用率,减少邮寄送达,从根源上提升民商事案件审理电子化水平,减省邮寄费用。 |
市法院、市邮政管理局 |
172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加强对邮政机构送达程序的监督,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
173 |
调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及费用 |
进一步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对于标的额较小,当事人除提出给付金额诉讼请求外同时提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其他诉讼请求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纳入小额诉讼程序。降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受理费标准。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174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加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和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度和范围,维护司法公正。 |
十、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 |
175 |
便利开展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 |
探索建立以担保人名称为索引的电子数据库,实现对广州地区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等担保品登记状态信息的在线查询、修改和撤销。相关担保信息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共享互通,实现各类登记信息的统一查询。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市公安局(机动车)、广州海事局(船舶)、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 |
176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相关部门做好系统改造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
177 |
简化水路运输经营相关信息变更办理程序 |
取消水路运输经营者“固定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主要股东发生变化”备案。 |
市港务局 |
178 |
市场监管部门在水路运输经营者固定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主要股东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依托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将系统数据共享至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179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和经营资质动态监管,提升水路运输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
市港务局 |
180 |
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 |
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相关工作指引,引导检验检测机构自行修改资质认定系统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信息,不需再到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 |
市市场监管局 |
181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按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对重点领域实施设备抽查和能力验证,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
182 |
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 |
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无需第二顺序继承人到场。登记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83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查验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
184 |
对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部分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 |
试行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非公证继承登记中,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书面承诺方式代替,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85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对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的,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并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 |
186 |
探索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 |
探索研究将遗产管理人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明确相关办理流程和规则。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法院 |
187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督促遗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遗产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188 |
探索对个人存量房交易开放电子发票功能 |
进一步推广个人存量房交易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动实现存量房交易全业务流程网上办理。 |
广州市税务局 |
189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按照风险管理的统一要求,及时梳理排查税收风险点,将内控机制融入业务办理全过程和各相关领域中,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
190 |
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网通办” |
进一步深化不动产交易、登记、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面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全业务线上办理。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191 |
进一步优化网上缴纳税费功能,实现不动产交易网上缴税开票“一网集成”。推行税费、登记费线上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 |
192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加强对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窗受理、一网集成改革的监督检查,做好改革成效跟踪及风险防控。 |
193 |
推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政务信息共享和核验 |
深化不动产登记涉及政务信息共享利用,依托省市政数平台和区块链可信认证平台等途径,公安机关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公安部-人口库-人像比对服务接口”进行全国人口信息核验,并提供户籍人口基本信息;税务部门提供完税信息;公安、卫健、民政等部门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收养登记等信息;公安、民政部门提供涉及人员单位的地名地址等信息;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公证书真伪核验服务。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安局、广州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 |
194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不动产登记部门加强对共享利用信息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严格按业务需求调用,杜绝超权限操作,建立必要风险防控确保信息安全。 |
195 |
探索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 |
通过微信、网页、自助查询终端等途径拓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线可视化检索和查询服务,任何人经身份验证后,可在电子地图上依法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提升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便利度,提高土地管理质量水平。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96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 |
197 |
试行有关法律文书及律师身份在线核验服务 |
优化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流程,司法行政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即时有效的律师身份在线核验。人民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即时有效的律师调查令、立案文书信息在线核验,便利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
市法院、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 |
198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加强法律文书和律师身份信息管理,确保信息安全、保密和不可篡改,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
199 |
探索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 |
落实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税控设备)政策,并提供“邮寄配送”等非接触式领取方式供选择。 |
广州市税务局 |
200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加强增值税发票风险全流程监控和各管理环节的紧密衔接,持续防范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维护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
201 |
深化“多税合一”申报改革 |
全面推进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允许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
广州市税务局 |
202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加强跟踪问效,持续提升征管效能。 |
203 |
试行全国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与核验 |
依法依规向能在广州开展交强险等业务的保险机构开放全国车船税缴纳情况免费查询或核验接口,便利车辆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改革后,向保险机构推广联网查询与核验服务,减轻异地投保负担,提高监管效能。 |
广州市税务局 |
204 |
进一步拓宽企业涉税数据开放维度 |
定期、及时获取其他省市税务局的欠税公告信息、非正常户信息、骗取退税、虚开发票等高风险纳税人名单信息,以及税务总局行政处罚类信息等。改革后,加强对涉税数据领域的分析应用,进一步深化“以数治税”,提高征管效能。 |
广州市税务局 |
205 |
对代征税款试行实时电子缴税入库的开具电子完税证明 |
利用广州现有线上缴税平台,开设出租房屋税款等代征税款的缴纳、开具电子完税证明功能。 |
广州市税务局 |
206 |
在实现代征税款逐笔电子缴税且实时入库的前提下,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完税证明。 |
207 |
试行公安服务“一窗通办” |
推行公安服务“一窗通办”,建设涉及治安、户政、交管等公安服务综合窗口,实行“前台综合收件、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积极推进网上便民服务,实现更多公安服务事项在线办理。 |
市公安局 |
208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确保数据安全。 |
209 |
推行企业办事“一照通办”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数据共享等方式归集或核验企业基本信息,探索实行企业仅凭营业执照即可办理部分高频审批服务事项,无需提交其他材料。 |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 |
210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建立完善监督机制,重点分析办事堵点,持续增强服务体验。 |
211 |
进一步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范围 |
研究制定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管理办法,在货物报关、银行贷款、项目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领域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应用,逐步实现在全市政务服务中互通互认,满足企业、个人在网上办事中对于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加盖电子签章文档的业务需求。鼓励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等领域推广使用电子签章。 |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212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深入推进“一网通办”,规范和加强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管理,确保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合法、安全、可靠使用。 |
213 |
简化洗染经营者登记手续 |
简化洗染经营者备案办理手续,洗染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无需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市商务局 |
214 |
市场监管部门在洗染企业注册登记后,依托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将系统数据共享至商务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215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规范全市洗染行业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 |
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
216 |
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 |
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企业自主管理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改革后,加强对企业自主管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确保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和计量标准准确。 |
市市场监管局 |
217 |
优化游艇检验制度和流程 |
对通过型式检验的批量建造游艇,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工厂出具的合格证直接换发船舶检验证书。 |
市港务局会同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 |
218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加强游艇可见构件和强度的检查评估和抽查力度,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
219 |
优化进口游艇检验流程,对外国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游艇检验证书,可按照程序换发国内检验证书。 |
220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督促游艇所有人落实游艇日常安全管理、保养和技术维护,确保游艇安全。 |
广州海事局 |
221 |
优化游艇登记制度 |
非广州住所游艇所有人在广州市辖区游艇俱乐部签约后,可在广州海事局办理游艇登记手续。 |
广州海事局 |
222 |
将船舶国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等多份登记证书整合为一份游艇登记证书,实现“一份材料、一次申请、发一本证”,提高游艇登记效率,便利游艇证书管理。 |
223 |
事中事后监管举措:推动将游艇俱乐部作为基本组织实施管理,落实业主管理责任。在游艇现场监管中加强对游艇证书到期,以及游艇停航、灭失等特殊情况的安全提醒,规范游艇的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