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4]189号 2004-12-07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函[2010]16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规定,本法规自2010年12月2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精神,现就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二、收文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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