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50号 2002-3-4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局、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税、地税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是指2001年12月31日前已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国税局、地税局实际征收管理的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清理,不调整,不作变动。 二、全市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坚决维护《国务院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衔接协调,共同认真贯彻、组织、落实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和税收征管范围的有关规定,尽量防止和避免税收征管中的空档和盲点。各级国税、地税机关都要识大体、顾大局,在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征管中有争议的情况,要及时分别上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由市局协调、衔接后,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税发[200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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