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征免税暂按原规定办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发[1994]44号 1994-02-07 税屋提示——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税 屋附件:国税明电[1994]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征免税暂按原规定办理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2月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