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9]92号 2009-05-2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符合享受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2008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享受税收优惠,暂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财税[2009]70号文第四条的要求增加报送如下材料: (一)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基本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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