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3]518号 2003-9-12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批复》(国税函[2003]765号)精神,我市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机打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市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凡从事代理外航业务收取款项提供机票时,必须同时提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记帐联”。 三、《专用发票》统一由市局印制,并由朝阳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向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发售。 四、《专用发票》使用的打印软件,由民航系统自行开发。 五、《专用发票》的领购和管理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地税征[1995]487号)执行。 六、原手写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自文到之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凡使用《专用发票》的机票代理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对违反《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机打发票)式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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