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9]3号 1999-01-06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我区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9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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