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00]16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设备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0-09
摘要: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财产产权发生转移之日止,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可在上述年限内按月扣除设备投资额及有关费用后,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设备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豫地税函[2000]161号             2000-10-09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合伙出资购买医疗设备供医院使用对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使用应税项目问题的请示》(淮阳发[2000]106号)收悉。关于由个人合伙出资购买医疗设备供医院使用,收入由医院统一核算并返还,医院按收入比例提取管理费,若干年后该医疗设备归医院所有。对个人由此取得的所得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上述的个人行为是一种具有投资特征的融资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个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办法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财产产权发生转移之日止,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可在上述年限内按月扣除设备投资额及有关费用后,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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