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1998]608号 1998-12-11 税屋提示——依据苏国税发[2006]20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列企业(名单附后)从1999年度起填报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试点企业在月、季度申报纳税时,仍使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申报一律按照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制。 二、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国税干部尤其是从事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干部进行财务、会计及税收业务知识培训,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为逐步推广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试点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件: 1、国税发[1998]1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2、试行新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名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11日 试行新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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