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关于允许民营小微企业招待费全额税前列支的建议”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按照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两者的孰小值进行税前扣除。 提案关于提高小微企业可列支招待费的比例和允许小微企业税前全额列支招待费的建议, 对于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负担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涉及的税收政策为国家统一制定,我市无权自行制定优惠政策,对此,我们将积极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委员提出的政策建议,争取国家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税收政策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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